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肇事罪共犯质疑

  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6]97年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太过含糊,而实践中又确有肇事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以致使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困难,为此,《解释》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虽解决了此种情况以往以交通肇事罪第二、三个档刑定罪罪责不符、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故意杀人(伤害)从中分离出来加以科学的界定,但是未带离现场的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就没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可能吗?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主要有①肇事后,凭经验认定被害人受伤不重,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驾车畏罪潜逃;②认为被害人已死,心慌意乱未及查看伤者便逃逸,实际伤者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③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严重,不马上救治会有死亡危险,仍驾车逃逸,前二者显然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为交通肇事罪第3个量刑幅度,但后者则不得不让我们往间接故意上靠,而且理解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并无不可。构成不作为犯罪须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里的义务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等。而在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可见救助伤者是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般观念和法理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当然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其他法律的规定,又指刑法的规定,具有法规定的双重性”。[7]被害人因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肇事后弃伤者于不顾,明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或伤残,放任这种严重后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具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