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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质疑

交通肇事罪共犯质疑


周雪艳


【全文】
      交通肇事罪共犯质疑
  【内容提要】:
  交通肇事罪自新刑法颁布以来,因为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过于含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指使逃逸行为如何定性就是一个争论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过失犯罪的共同犯罪,理论界向来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不能否认过失共同正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论哪个量刑幅度上的罪过均应为过失,但不加区分的将指使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有失妥当的。
  【关键字】: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指使逃逸 罪过 过失共同犯罪 
  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曾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1]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2]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人等等。[3]一时之间,众说纷纭,且不论何种说法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作出了权威的规定,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给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可是这个句号划的完美吗?笔者在此提出了质疑,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吗?即便存在,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又合理吗?
  一、《解释》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之比较分析
  学术界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不考虑二次肇事致使另外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外有(1)“故意论”,认为“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而来的故意犯罪”,[4]这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便仅限于故意。(2)“过失兼间接故意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过失与间接故意。如有论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因而应定交通肇事罪”。[5](3)“过失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含因故意(包括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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