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的初审阶段
很明显,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着预审调查,尽管它是由警察局主导进行的。但是,芬兰的民事司法在改革以前,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存在与刑事审判相当的审前准备程序。由于缺乏准备,第一次庭审时,双方争议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经常都不清楚,当事人和律师往往在法庭上胡说。这是导致许多案件审理延期的原因。因此,在法院宣判前要开好几次庭,其间,法庭的组成人员可能会有变动。
改革以后,普通民事案件必须在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地区法院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初步审理。原告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的传唤被告的申请,并且在申请中载明请求的性质,揭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形式和来源等。但是,这个书面申请不能替代一般的证据使用,因为采用书面的证词是不允许的。无论如何,仍然要求原告把他所提供的证据和他提议传唤的证人姓名放入申请的封套。在那些可能以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这种申请可以更简单一些。
如果原告的申请被准许,被告应在限定的时间内答辩。法院有义务将传票以邮寄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传票上签字并将它退回给法院。由于采用这种程序的法院往往处于小的市镇或乡下,因此,如果被告不签字或不退回传票,将由法警直接送达传票。被告在接到传票后,可提出抗辩理由或者反诉。他必须以原告起诉时的相同方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证据。
初步审理从对书面意见的审查开始,以和解、作出简易判决或者进入主要庭审程序的决定终结。初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当事人达成一个折衷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在初步审理阶段,法官也可提出调解方案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现在,芬兰法官的作用应当被理解为不限于充当裁判者,也包括充当调解者。
(四)主要庭审程序
初步审理阶段案件不能以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直接进入主要庭审程序,或者在初步审理后至迟不超过14天的时间内进入主要庭审程序。直接进入主要庭审程序的,仍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主导初审的法官继续主持主要庭审程序。这意味着,在初步审理阶段已经向法院提交的审判材料,在主要庭审阶段不必再提交。
未直接进入主要庭审程序,而是在稍后的时间由法院开庭单独进行的案件,通常由主审法官与一个陪审团或两名另外的法官组成审判团进行审理。但是,当事人必须重新向法院提交全部相关的材料。
主审程序由开庭陈词、证据展示以及总结意见三部分构成。根据新的程序集中化的原则,主要庭审阶段一般不允许申请延期。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申请延期。在延期的情况下,审判往往被延长在45天或更长的时间以后,主审程序不得不重新举行。不能在一天内作出判决的案件要求在下一个工作日或者在稍微后推的时间内继续进行审理。当然,这种中断是正常的,它不属于延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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