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与实践
王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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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与实践
王建源*(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00)
如果放眼全球的话,在司法领域,至少是民事司法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巴西、希腊、日本、德国、芬兰、荷兰、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近乎同步地在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 面对这股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浪潮,如果要从域外经验中汲取对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有益启示的话,按照惯常的思维定势,人们可能会青睐欧风美雨,把目光转向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实,象巴西、瑞士、芬兰等那些平常不太为人们所关注的国家,其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无论是指导改革的民事司法理念还是工具理性层面的制度设计,也都是趋时而融入所谓的世界“改革潮流”的。本文拟就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实践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的评介。
一、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与理念
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是在没有废止古老的《司法程序法典》的前提下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并且改革的对象仅限于下级法院的诉讼程序。《司法程序法典》制定于1734年,原本都适用于瑞典和芬兰,但1948年在瑞典已被终止适用。尽管这次改革没有制定任何新的法典,但是1734年法典中的几章已被修订。在此之前也有过几次对法典的修订,如“自由心证”(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就在1948年被取消。然而,1734年法典的几章至今仍然有效。这些内容包括与剥夺法官资格有关的条款等。
尽管在1993年之前已经进行了某些局部的改革,但是在第一审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在许多方面仍显得不完备。主要的问题出自口头证据(oral evidence)的采用不充分以及休庭和延期审理的频繁使用。在过去100年里,曾有过许多不同的诉讼程序改革的建议,但均由于资源缺乏或者得不到同情的反应而以失败告终。
1993年的改革旨在通过同步的程序改革提高诉讼当事人获得正确的、有根据的法院判决的机会。下级法院在加强装备处理复杂案件方面比起以前更为彻底,简单案件的处理也比以前快。改革所强调的价值理念是法律的正当程序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以往对实质正义的强调到对资源合理配置或曰分配正义的强调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变化。 这种改革理念认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应当在那些寻求或需要正义的人当中公正地分配这些资源;公正地分配司法资源必须考虑具体个案的难度、复杂性等特点,以确保个案能够获得适当的法院时间和注意力的分配。英国、法国、葡萄牙以及本文所探讨的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都把这种理念贯彻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例如,各个国家一个共同的趋向是对上诉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由以往纯粹的自动权利调整为一种必须具备一定要件且须经申请由法院许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