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舆论、新闻报导的负面效应来看,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应当仅仅包含舆论监督所关注的实体公正,还应当包含对实体公正之外的要求,那就是对程序正当性的维护。换句话说,审判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却往往为我们所忽视。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只能建立在经过公开的程序为双方所知的证据基础上。[15]审判公开追求的是将过程、结论、推理的过程都置于公开的程序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开,这就要保证程序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自治的程序要求案件的结果完全产生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不能在程序之外去寻找结论。其具体表现为:(1)裁决应当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结束之后,不能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形成;(2)裁决应当建立在法官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3)法官的裁判要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16]审判公开所要实现的程序公正,就是保证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过程与结论,是完全通过自己看见的过程来达到和完成的,而不包含非公开的程序及其产生的结论。
四、是诉讼还是教育
在中国的电视屏幕上,向社会公开的开庭审判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庭审的时间一般很短,双方举证、辩论的程度也不够充分,而法官却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能够条分缕析、明辨是非,让人感觉中国的法官素质并不像传说中那么差。事实上是否如此呢?
在美国,法庭一般是不允许拍照和录象的。最高法院曾经推翻了一个案件的判决,因为在庭审的过程被录象,而这个过程吸引了法官、陪审员、证人、律师的注意力,以至对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构成妨碍,并实际上否认了了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17]这是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庭被认为是一种人为构造的法律空间,是双方在法官、陪审团面前进行理性对抗的地方。法庭以正当的程序令公众信服法院的裁决,并树立法院在社会中的权威。这里,保障程序的自治性是首要的,如果的程序受到了非正当的影响,产生的结果也不具有合理性。
这种观念的背后,是对法庭审判的正当性的要求。司法活动,说到底就是裁判活动。法有“定分止争”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依赖诉讼机制来完成的,换句话说,诉讼的核心在于解决争端。就实体而言,就是将实体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单从这个层面上看,审判的公开与否,其意义在于从事实到证据,加入法律逻辑的分析与推论,之后再到实体性结论的全过程应当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加之司法权又具有“最终裁判”的效力,对这种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当然要靠社会来监督。就程序方面而言,诉讼是当事人双方(刑事诉讼中是控辩双方)积极参与诉讼,提出主张与证据,进行辩论以说服裁判者接受己方意见的过程。这种程序性的活动对定案的根据是如何被采纳的、实体性结论所依据的主张是如何被接受的,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而,这种程序性活动必须具备公开性:(1)公开的审判使法庭上的辩论、举证活动的说服对象由单纯的审判者扩大为社会公众,从而能够使争端解决的过程为社会接受;(2)公开的审判使裁判者产生结论的过程处于向社会公开的状态下,能够使社会信服,树立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3)公开的审判使社会了解到司法的运作机制,了解法庭是说理的场所而不是腐败的温床,使正当程序取得社会的认同,为司法活动提供源于社会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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