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公开浅论

  中国现在当然已经不存在什么“秘密审判”,但应当看到,书面审理在中国仍然占有很大比例;法官经常在法庭以外收集、采纳证据,使得当事人并不清楚证据被当作定案根据的过程;证人出庭率极低,书面证言盛行,证人证言无法得到质证;法官的单方面接触行为也使许多证据难以得到公开质证;加之审判委员会的审批案件过程,当事人无从参与……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使得当事人被隔离在审判的“公开”之外。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做法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而正是由于审判公开与言词审理有如此密切的关联,如果直接、言词审理不被实行,或者流于形式,审判公开也就失去了意义。[7]正是在这一点上,“当事人是否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才成了一个本来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
    二、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
  对审判公开的定义当中,包括了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判决宣布的公开。即使在单纯走过场的审判中,这两点还是都能实现的。但是,在这两个阶段的中间,起着在逻辑上联结两个阶段作用的过程,也就是判决通过审理形成的过程是否能够公开呢?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现代诉讼还是古代诉讼,裁判者进行评议的阶段是不能公开的,这是为了保护裁判者免受不利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但评议的秘密性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被完全排除在社会的“知情权”的范围之外,因为判决是公开的,公开的判决是要说明理由的,理由说明的过程实际上将评议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过程(除了裁判者的个人意见)再现于公众面前,并以此接受公众的监督。“从某方面言之,判决书之公开,实比审理公开更为重要。盖与农村社会不同,于现代人口众多之工商社会,一方面民众无闲旁听审判,另一方面法庭亦无法容纳众多民众之旁听。于此情形,民众虽可依赖大众传播机关获悉审判之情形,但大众传播机关之报导,必不能对案件之审判为详尽、传真之报导,故民众欲了解审判是否公平、公正,则以事后阅读、检讨判决书为最确实且方便之方法。”[8]
  程序正义的合理性要求法官应当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法官可能自己确信裁判具有合理、充分的根据,但如果不能将其根据和理由以明确的方式陈述出来,正义仍无法以人们看得见得的方式实现。[9]中国目前的判决书仅仅是简单的三段论的模式,证据的采纳与否的原因、事实认定的根据、法律适用的基础都无从得知,甚至几乎相同的判决认定事实会作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是在形式公开的审理和宣判之间的“暗箱操作”产生的温床,是实质上的不公开。当决定审判结果的活动很大程度上是在庭外进行时,公开的就只能是形式化的、不起决定意义的东西。只有当审判的实质活动也成为公众参与的一部分的时候,公众才成为法律实施的主体、成为法治的主体。用黑格尔的话讲,“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即外部手续的历程以及法律理由等等也应有可能使人获悉,因为这种历程是自在地在历史上普遍有效的,又因为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就是审判公开原则。”[1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