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点与方向
田成有
【全文】
我们应该把功利看作法律的基点和目的。因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利害永远都是人们行为的动因。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自然应该以功利为基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功利关系。立法的目的就在于调整、平衡这种关系,使人们长远、稳定地得利。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法律,手段性极强,它对社会的作用非常直接和现实,这使它明显区别于宗教和道德。它去掉诸多伪饰,直指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并在利害关系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所以法律的强制力是最有说服力的。“服从与否”不仅取决于法律的理性和合理性,也更多地取决于对功利的计算与权衡,王海打假就有功利的驱导,而这种功利的驱动,靠道德是柔弱的,有消法的规定,王海就气粗了。
法律有别于宗教,宗教不仅惩罚过错的人,而且还惩罚缺乏信仰的人,但是上帝禁止一切犯罪又宽恕一切犯罪,所以上帝是出尔反尔,这样的结果是少数人因此而获利,利害明显失衡,可见如果在信仰中寻回理智的话,宗教将混乱不堪,正如抛开功利而在法律中纯提倡信仰一样,法律也一无是处。各个领域有各个领域维持秩序的方式和基础,所以上帝死了之后,西方世界更为纷乱,所以法律的权威靠的是惩罚不当得利者,维护公认的利益秩序,靠的是在利益机制上去解决问题,别忘了功利思想是社会发展的思想动力之一,它的发展尽头,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尽头,仅靠信仰是无济于事的,谁要是被强迫去爱他的敌人,那么只会使他产生更深的恨,但强迫人不去侵犯别人的利益,这就皆大欢喜,他自已也无话可说。因为自己若不遵守,也将受到侵犯。所以由于功利的缘故,法律的强制性有根可寻,易于见诸实效;通过法律手段把人们的功利澄明、简洁,利于社会稳定。同时,把功利作为法律的基点,将直接导致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对于研究和利用法律无疑是十分合适的。因为法律最终要作用于实践,功利的方法要求法律具有原格的体系,明晰的概念,赏罚分寸到位,与现实联系紧密,这对法律自身的完善贡献极大。
当然,将功利原则作为冲突的起源,并非承认冲突的合法性,这样做旨在寻找确实而有效的解决方法。冲突由利己而发生,也应该通过利己来解决,即确定合理的利己原则,使人们从总体上审慎利己的涵义,确认利己和克己的统一性,并利用法律手段来实现对自己功利的选择。用边泌的活说就是使人们感到“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的祸害更大”。这样法律就不是高高在上,只顾唬人的一纸空文,人们就不是被动而是主动地去理解它,利用它,就像理解生活的其它部分一样,这显然是推行法制的关键,因此人类中的基本理性、公理就不是可有可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