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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

   在学业方面的精力投入多→学业才能强
  = 精力投入多→对社会贡献大
  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大学生将有限的精力尽可能多的投入到学业中去,这才应该是社会所要求的最佳状态。
  我们再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出发,个体的这样一种选择对于其自己也并不是最佳选择。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社会性重点表现在个体的人生价值,而人生的价值又主要表现在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我们从上面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在学业上的精力投入多,其人生价值就越大,这就要求个体要想取得更大的人生价值就必须更加注重于学业的提高。在此基础上,从总体上来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该是统一的。
  当然我们所讲的这个图只是社会上的普遍的、一般的状态,而不是特殊个体,因为影响学业可能提高的因素很多,我们只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忽略其他非主导因素。请特别加以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对象只是在校大学生,并不能无限制地推及到其他社会群体。
  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应当对结婚的概念进行学理上的解释,笔者认为:结婚是指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有任何婚姻关系存续,如果有婚姻关系存续,则应解释为“结婚”。但该规定出台至今,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很大,不同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个规定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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