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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

  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社会利益,每个个体都生活在各种利益的交叉之中,要想使得社会与个人和谐统一发展,必须处理好三个利益间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三者之中,社会利益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整个社会在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同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结婚,不能结婚的强制规定是否侵犯人权?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一个前提性假设,我们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大学生一旦结婚以后,便组成家庭,我们暂且把家庭与学校看作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实体,而该个体必须准确处理好在这两者中的关系,在家庭中,有与妻子的人身、财产关系,作为社会构成的一个独立细胞,还必须处理好与其他细胞间的关系。在学校中,则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业中去。
  此时,我们将引用几个经济学概念,先简单解释一下:
  稀缺包含两层含义:①在任一时点上,资源的存储是既定的。
     ②在任一时点上,欲望是无限的。
  机会成本:就是作出一项选择时所放弃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最好和途。
  交换:资源的一种用途与其他二种或多种用途的互换。
  现在再回到议题中来,我们大家都知道每个个体的精力总是有限的,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精力是稀缺的。我们把精力用在学校与家庭两个方面的不同分配叫做经济物品。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用稀缺的资源生产出来的物品也是稀缺的。这就导致一个必然结果——选择的存在。在本文中,选择的对象极为简单,即为学校与家庭,当你全部或一部选择了学业,你必须放弃整个或部分家庭,当你全部或一部选择了家庭,那么你必须放弃整个或部分学业,我们再假设一个最简单的交换比例:1对1。它意味着学业提高的机会成本就是家庭社会关系的次和谐(用词可能不很确切)。
  它表示的是有限的资源分配在不同的部门所获取的效益不同。对于一个个体来讲,他试图在这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均衡状态,以获得两方面他所认为的良好状态。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将变得极其复杂,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从社会整体效益角度来考虑有限资源的配置。
  任何一个大学生都必然要走向社会,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才能,增加社会财富。应该说个体的学业才能与其对社会的可能贡献是成正比的,那么我们要想实现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我们必须最高限度地提高个体的学业才能,而在上图中,我们不难看出,学业才能的提高与精力的不同分配紧密相联,精力投入越多学业才能提高的可能性就越高。用一幅图可以这么表示:
  学业才能越强→对社会的可能贡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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