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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

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


许灿


【全文】
    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经济学与法学思考
    南京大学法学院(2)班  001031120   许灿  
  【内容提要】本文的题目之所以定为经济学与法学思考,是因为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在执著地去追求公正、正义的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经济学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效益最大化,而本文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假设就是“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与此同时,我们并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立求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是利益的均衡,又是公正、正义的的衡平。
  【关键词】稀缺 机会成本 交换 生产可能性曲线 结婚
  自然法学派认为,当个体从自然状态中摆脱出来,走到一起组成人类社会,进入社会状态时,为了巩固自身及整上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他们集体制订了法律,赋予各个个体以各种各样的权利,而这其中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低权利,是每个人作为缔结社会的一员而应享有的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的一部或全部被侵犯乃至剥夺,那么个体则不能维持在社会中的起码生活需要,整个社会将会走向混乱。
  伴随着文明的进步,法律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日趋完善,社会亦愈趋向稳定。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赋予公民以生存权、政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等等。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但这些权利的行使是不是不受限制呢?
  笔者认为事实并不完全这样,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基本权利也不例外。但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这些权利的行使自身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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