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司法传统及其危机
传统与现代性历来是一对矛盾,二者的冲突贯穿于司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司法现代化需要什么样的司法诉讼文化呢?传统司法诉讼文化对司法现代化进程起什么作用呢?如何克服或降低传统司法诉讼文化的负面影响?如何从司法传统中发掘司法现代化的本土资源?如何从传统中创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司法诉讼制度和文化?思考和解答这些问题无疑会减少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阻力,有助于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中国传统司法诉讼体制是指我国古代的司法诉讼体制。古代中国具有5000年的文明史,其间虽各朝各代都各有特点的司法制度、诉讼法律规范和诉讼程序,但其内在结构、基本精神及其运行机制却一脉相成、相沿未改,是没有经历过实质性结构转换的传统诉讼体制。按照海根(Hagen)的看法“假如社会的行为方式代代相因,很少改变,那么这就是个亿传统型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传统主义色彩很明显,其他的特征也可以发现。行为受习俗而非法律的支配,社会结构是有阶层性的,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通常是世袭的,而非获得的。”①正因为中国传统司法诉讼制度是经过几千年的积淀而形成、完备的,所以,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司法体制构造了许多传统型特征。
1、司法诉讼价值观念的传统特征及危机。
在司法诉讼的价值目标上,司法传统诉讼观念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纲常礼教是传统司法诉讼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家族本位成为传统诉讼法的精神原则。从私塾的四书五经的儒家正统教育出身的县令、知府等“司法人员”,牢记在心中的始终是儒家思想。维护儒家的道德秩序显然比抽象的法律条款更为重要。并且当时的法律条款也处处体现封建等级特权原则的“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等制度也都贯彻入律,使得古代司法诉讼成为礼法结合的家庭等级伦理法的典型;而且还反映了“礼”的“无讼”法律文化意识是这一价值取向的重要内容,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人以无讼为美德,以诉讼为耻,“无讼”是社会的理想目标。又如罗茨曼所描述:“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的心目中,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耻。”在大多数告到衙门来的案件中,县令都会反复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所有乡里的贤达都很熟悉大量的调节纠纷的技巧。这些办法包括由尊敬的长者、族人出面干预,对纠纷的各方面进行调查和协商,按照传统的规矩和特定的方式认错或者处罚。②因此,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特别发达。它不仅仅是一种民间邻里纠纷的处理问题的方法,而且逐渐成为一种制度。这种“使无讼”的解决途径切合中国的实际,也易于为传统中国人 的心理所接受,这些非法律化的社会手段在维持社会价值以消除冲突的同时,就为乡村社区提供了符合这种价值的行为准则。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至今盛行不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