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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别居制度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有关别居的原因可采用概括形的立法和列举形的立法,具体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有通奸行为,由别一方提出离婚,而通奸方有表示悔改的。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行虐待行为或家属对夫妻中任何一方实行虐待行为,受虐待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的。3、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遗弃行为,由被遗弃方提出离婚的、4、因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或某种疾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5、因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由另一方提出的。6、由于一方的过错致使双方的感情遭受创伤,而过错方愿意改正,但另一方提出离婚的。7、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停止,且夫妻一方因拒婚姻共同生活,显然不想进行家庭生活的,但另一方仍保持要求进行共同的。
  (五)别居之效力。别居期间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对夫妻之间是否还存在着扶养义务、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对于在别居之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及延及别居期间所得的利润、对于在别居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如何处理等。
  1、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管是离婚还是别居,都不能剥夺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权,那么父母也不能以别居为借口而逃避履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如美国纽约州家庭法第461条规定,别居协议、别居判决和终止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免除或减少父母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瑞士民法规定,因别居中止婚姻共同生活的夫妻之间及对于子女的扶养、抚养义务,不受影响。对于夫妻双方对于子妇监护权的行使,可依据离婚纠纷对于子女监护权的处理方法,如瑞士民法第135条规定,关于子女的监护,如同离婚进行处理。
  2、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由于别居并没有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不受夫妻别居影响,仍由双方共同赡养,方式可如别居前或由双方另行协商。
  3、对夫妻之间是否还存在着扶养义务。同理,夫妻之间仍然负有扶养义务,不能因别居而解除。如美国纽约州家庭法第463条规定:“根据本篇第445条规定,别居协议不得阻止提交申请书和扶养可能会需要社会帮助或照顾的配偶一方的决定。
  4、对于在别居之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及延及别居期间所得的利润的处理。对于这问题,笔者认为在别居之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延及别居期间所得的利润,仍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无需进行分割,因为别居并不必然发生离婚的后果,若在别居期间或期满后,双方决定离婚或由一方诉请法院判决离婚而法院也判决离婚的,这部分财产也可由处理离婚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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