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驻外使、领馆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其解决
mason zhao
【全文】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依法行政”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同时,伴随1990年《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有了法律保护,这不但开辟了行政行为相对人“民告官”、挽回因不当的政府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失的有效途径,也在客观上为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办事,避免官僚主义、“官老爷”作风甚至腐败行为创造了环境。
同时,因为历史的原因、国情的限制以及立法者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我国的行政法规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法条不完善,规定不细致,救济不彻底等等。笔者在此想谈及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成为我国行政法规中的一个盲点。
当今中国的许多法律问题都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或者因为当事人无所适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并由此得到逐步的解决的。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老百姓更多的加入到国际交往中,自然伴随产生更多的民事行为、商业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问题。 而作为我国政府派驻在接受国外交、领事机构,使、领馆可以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行使相应的领事职能,包括领事保护、促进民间交往、颁发证件、办理公证、认证等,简单说,就是位于国外的小政府,是帮助在异国的华人、华侨维护自身权利、便利正常往来的“父母官”。
在使、领馆行使职能时,当领事机构的行为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使、领馆的错误或不当行为或者不行为而受到损害时,自然需要通过适当途径来纠正错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当这种要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无论从情理上、法理上,行政行为相对人都有权利对行政单位提出诉讼。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对于针对驻外使、领馆的行政诉讼,无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行政诉讼法》还是其他法规、条约中,都没有明确涉及。按照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判决程序根本依据的《
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此条款不能适用于驻外使、领馆。不能将领事机构直接告上法庭,那么是否可以将领事机构的国内派出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作为被告呢?问题简单但是没有答案:驻外使、领馆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谁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