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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义愤杀人

  义愤杀人的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是故意杀人的行为;2)主观动机上是为了摆脱困境或者帮助他人摆脱困境;3)被害人一贯实施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不义行为;4)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不懂得去寻找活象、或者由于其它韵因而无法得到公力救济;5)在客观效果上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伦理德尚的效果。这些特征是义愤杀人本身所具有的,但并不是全部特征,有待于进一步的拓展。
  
  二.义愤杀人并不影响定罪,但是一个减轻刑罚的重要量刑因素
  跟据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陈兴良教授和裴广川教授的观点义愤杀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但基于义愤杀人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义愤杀人应作为重要的量刑因素。
  1.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义愤杀人符合故意杀认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实行义愤杀人的自然人是一般主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其次,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行为人侵害他人的生命从根本上消灭了人的存在;第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具有寻求摆脱或帮助他人解脱的目的,希望他人死亡的结果 发生,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第四,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一般是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来促成目的的实现。义愤杀人完全符合故意杀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已经触犯了刑法分则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款,所以在定罪时义愤杀人行为应定为故意杀认罪。
  2. 虽然义愤杀人是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义愤杀人这种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多方面的特征,决定了他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减轻刑法的量刑因素。首先,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是比较小的。一方面,他只是针对特定实施不义行为的人,范围很小,不具有广泛的对象;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持续的时间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实施了杀人行为后就大大减小了,甚至归于消灭。例如,在许多案例中,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后,往往有自首并如实交代案件的情节,可见其人身危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减小,易于改造,所以在刑罚上应该减轻。
  其次,从社会效果上看,义愤杀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和社会的伦理德尚,行为人在人民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是符合人民群众的善良理念的。因此,经常出现人民群众为义愤杀人者联名上书求情的情况。如果判刑过重,有违民意,容易脱离群众,引发骚乱,有违刑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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