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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托法》看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2、在诉讼程序方面,因信托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若当事人不提起信托不成立之诉,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对于内容违法可能导致无效的信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不主张信托无效,国家常常也主动进行干预。
  3、关于第三人的撤销权。根据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坏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这种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假设委托人明确告诉其债权人,他将为逃避债务而设立信托,且半年后他真的用本应还债的财产设立了信托,信托成立,又过半年委托人将其交付信托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生效。债权人必须明确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时间段中发生的哪一种情况,才算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因为这决定着债权人的申请权能否有效行使。
  4、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在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方能产生,具有偿债、抵消等方面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破产均不会殃及信托财产,他们的债权人都无权追及。但在信托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销时,或者在信托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委托人拥有的准备交付信托的财产,仍然属于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固有财产。
  5、信托项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消或在信托成立之后生效之前,信托当事人还不能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享有信托项下的权利,不必履行相应的义务。信托生效后,信托当事人可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四、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与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基本法律文件。它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以设立信托关系为内容。信托合同既受《信托法》的调整,又要遵循《合同法》。根据《信托法》,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但《信托法》没有对信托合同作具体规定,因此,依《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可见,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的成立与信托合同的成立,在时间上是一致的。相反,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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