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牙民商事私法文书送达公约》述评

《海牙民商事私法文书送达公约》述评


郭树理


【全文】
  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国法院而言,只有依法完成了有关文书的送达,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没有见到或知悉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当事人进行缺席判决的。此外,许多诉讼期间的计算都是从文书的送达之日起开始起算的。就当事人而言,其只有在收到司法文书并知悉其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送达不合法,其可以就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2]并且一国法院判决在送达事项上若存在纰漏,则往往得不到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对送达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主体往往具有涉外因素,送达往往需在外国领土上完成,而绝大多数国家认为送达本身就是各国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因此域外送达往往非常复杂,也更容易引起各国之间的争议。为协调矛盾,使文书送达能顺利完成,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开展了广泛的合作,196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就是目前为止在这一领域最为成功的范例。
  一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较早开始关注域外送达的国际合作事项,1894年由第二届大会通过,1896年11月14日签署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其所涉及的问题就是文书送达以及代为询问委托书事项。该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上第一个获得签署并生效的国际公约,被誉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展统一国际私法运动成功的最早标志。[3]1904年第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1896年公约进行了修订,进而在1905年签署后形成了一项新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其主要内容仍然是关于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问题。二战后,考虑到两次世界大战使《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执行情况遭到极大破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七届大会开始修订该公约,并制定出新公约的草案,于1954年3月1日签署。1954年公约对1905年公约作了较大改动。其第一章对送达问题作了专章规定,共7条,分别涉及域外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一般途径、准据法、文字要求、拒绝送达理由、送达回证、其他送达途径以及费用承担等方面,该公约在缔约国之间取代了1905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此后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1954年公约有关送达事项的规定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因而在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司法工作者国际联盟组织向会议提交了一份备忘录,其中陈述了各国诉讼制度彼此歧义的情形,从而更引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该问题的重视,因而召集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各国诉讼制度异常不同情况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问题。[4]该委员会对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部分内容(第一章第1—7条)加以修改,拟定了一个关于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公约草案。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终根据该草案,制定出了《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其实际上取代了1905年和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中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5]该公约于1965年11月15日开放签字,并于1969年2月10日起开始生效。截至2000年7月1日,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达39个(含中国),其中海牙国际私法成员国31个,非成员国8个,并且对所有39个国家均已生效。[6]1977年11月和1989年4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又两度召开特别委员会会议(特委会),对于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实践证明,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上关于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方面最为完备的公约,对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