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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法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欧共体床单案的启示

  专家组随后又指出上述“建设性救济措施”在第15条里是有个定语限制的,即:“本守则所规定的”。那么确定“建设性救济措施”包括哪些措施就只能从《反倾销守则》文本本身来考虑了。结合前述专家组对“建设性救济措施”含义的认定,和《反倾销守则》第9条第1款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条款,专家组认为“本守则所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包括:少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在这里,专家组体现了对倾销“爱”的一面,这也是符合当前国际上的主流观点:针对损害性倾销,只能采取WTO《反倾销守则》里规定的反倾销措施,没有规定的不能采取。至于此外还包括其它哪些措施,双方均未主张,所以专家组也未做出其它结论。
  以往国内无论学界还是实践行业对第15条的理解大多强调该条较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除此之外无更深入的论述。通过对“床单案”的分析,我们发现WTO争端解决局的专家组在理解第15条时,更强调救济措施须针对倾销带来的损害,而不是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床单案中,专家组否定了不征倾销税属于建设性救济措施,并且专家组认定的两种可行的救济措施---少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帮助上,其效果显然不比我们以往对第15条期望的那么大。
  目前中国入世“谈判的重点已由双边谈判转为多边谈判,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 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中肯地指出,当前中国入世的最大风险是“我们不熟悉规则,不做准备”,“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便是加强对国际规则的了解”。分析本案,我们才真正知道解《反倾销守则》第15条对发展中国家究竟优惠到什么程度。再看《反倾销守则》第9条针对倾销税数额规定---“如果较少的征税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征税的数额最好(desirable)小于倾销幅度” ---这种措辞也不过体现出一种无可奈何的建议啊。
  实际上当年《反倾销守则》的达成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妥协的产物! 对于这种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讨价还价”的妥协,我们又怎能期望它的利益天平向发展中国家有更多的倾斜呢?这样看来,中国将来入世后,那种过度强调发展中国家地位,“乞盼”WTO制度给予我国“恩惠”和“照顾”的过高期望是不是应该冷却了呢?笔者主张,冷静下来,细致专研,踏实应备,这才是我国解决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的真正办法。
  中国入世可谓“大局已定,为期不远”,我们迫切需要做的是,通过“案例分析法”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的实践,把握住WTO争端解决局对《反倾销守则》文本做出的官方解释,进一步明确“游戏的规则”,然后才能够积极地并善于运用该机制,把在国际反倾销领域内我国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诉至WTO争端解决局,公正合理地解决入世后我国在国际贸易倾销领域内的纠纷,最大限度实现我国入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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