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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法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欧共体床单案的启示

  针对第一个争议,专家组根据权威牛津英语字典对“建设性”和“救济措施”两词的解释,认为第15条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应理解为“有助于抵消损害性倾销带来的影响的方法”。从而专家组认为“第15条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是针对“带来损害的倾销”提出的。印度建议不征反倾销税的主张不属于第15条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因为如果按照印度的建议,欧共体不征收反倾销税,这种名义上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救济措施,实际上根本丝毫没有抵消本案中倾销带来的损害性影响。
  针对第二个争议,专家组裁决只要在适用最终反倾销措施之前仔细探究了救济措施可能性即满足守则第15条的要求。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临时措施之前,欧共体没有这个义务。
  针对第三个争议,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守则》第15条仅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国应当积极地采取行动以探究最好的解决结果,但并不要求“仔细探究”一定产生某种特定的结果。
  最后,专家组把上述三方面问题归结为一个核心问题:欧共体是否已经按照《反倾销守则》第15条的要求,在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之前,积极地考虑了价格承诺的可能性。印度棉纺织出口促进委员会在调查期间一直代表印度出口商试图寻求价格承诺的解决方法,但是欧共体对价格承诺的态度很消极并且一直不给予答复,直到做出最终措施决定前1个月,欧共体突然通知印度拒绝接受其价格承诺。据此,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守则》第15条虽然没有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国调查当局一定接受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价格承诺,但欧共体在本案中只是简单地加以拒绝,显然没有满足“积极探求可能性”的要求。因此,专家组认为欧共体在明确得知印度有价格承诺愿望时的纯粹消极状态违反了《反倾销守则》第15条的要求。
  分析专家组的裁决,我们发现:专家组裁定欧共体违反《反倾销守则》第15条的关键原因并不在于印度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而是在于欧共体在明确得知印度有价格承诺愿望时的纯粹消极状态。对于《反倾销守则》第15条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建设性救济措施” 优惠规定,专家组的解释可以说是非常严谨,正因为如此欧共体没有就这点提出上诉。通过专家组的解释我们可发现,尽管国际上对倾销/反倾销的态度千差万别,但是WTO专家组的所持观点是,也必须是,当今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即对倾销又爱又恨。国际GATT/WTO专家约翰·H·杰克逊教授很好地解释了这种观点。他说,“作为一种差价形式,倾销实际上对世界和本国的繁荣,对鼓励竞争,都是有益的······若允许实行进口限制、增加反倾销税,这是反竞争的,对世界福利有害”;“但国际体制允许用反倾销税,这种反倾销税制约的,并不是倾销本身,而是造成损害的倾销”;“并且各缔约国不能采取WTO反倾销守则规定以外的反倾销措施”。 在本案此处,专家组体现了对倾销“恨”的一面,因为专家组强调了无论怎样“救济”发展中国家,都不能偏离了反倾销的主旨,即抵消损害性倾销带来的影响。如果不征收反倾销税,就无法抵消损害性倾销带来的影响。因此,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救济措施根本不符合国际上对倾销“恨”的一面的理解,不被专家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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