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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法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欧共体床单案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可见,时值中国入世“大局已定”  加紧研究WTO争端解决局的实践以指导中国入世后的实践,最大限度实现我国加入WTO的利益,毫无疑问应提到日程上来了。本文分析“床单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发现,WTO专家组在解释《反倾销守则》第1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时,明确把“放弃对发展中国家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排除在优惠发展中国家的措施之外。这样一个判决对我国入世后反倾销争端解决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将来我国就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局,在专家组面前引用《反倾销守则》第15条有关发展中国家优惠规定,主张它国撤销对华征收反倾销税时,这种主张很难为专家组所支持,除非该案与“床单案”存在“重大”差别。
  二、“床单案”案情梗概
  1996年7月30日,欧共体棉纺织工业委员会作为生产商代表向欧共体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的棉布床单(尤其是从印度进口的)采取反倾销措施。同年9月13日,欧共体发布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并于1997年6月12日就倾销的存在、损害的确定及因果关系做出初步裁决,决定自同年7月14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进一步调查之后,欧共体于1997年11月28日发布最终裁决,决定对从印度进口的棉布床单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税率幅度视具体出口商的情况为2.6%至24.7%。针对欧共体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印度诉至WTO争端解决局。经过审理,2000年10月30日WTO争端解决局的专家组裁决欧共体的部分措施违反了WTO反倾销法规定。欧共体不服,于2000年12月1日向争端解决局的上诉局递交了上诉通知书,从而启动上诉程序。上诉局于3月1日做出裁决报告,基本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3月12日DSB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局的报告,从而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案例分析及理论思考
  优惠发展中国家的措施在本案中引起争议的大致情况是:印度曾经反复向欧共体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床单出口和纺织业对印度国内经济尤为重要。《反倾销守则》第15条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特别考虑。如果适用反倾销税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则在适用反倾销税之前应仔细探究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的可能性”。印度由此认为,欧共体应当在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临时措施之前就仔细探究救济措施可能性,并且印度强调这种救济措施应当包括欧共体不向印度征收反倾销税。
  WTO专家组认为双方争议集中在三点:①采取怎样的措施才算构成第15条所称的“建设性救济措施”;②仔细探究(explore)是在适用临时措施之前还在适用最终反倾销措施之前;③怎样才算“仔细探究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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