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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法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欧共体床单案的启示

WTO反倾销法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欧共体床单案的启示


邓旭


【全文】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WTO反倾销争端解决领域内的欧共体“床单案”,发现WTO专家组在解释反倾销守则》第1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时,明确把“放弃对发展中国家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排除在优惠发展中国家的措施之外。时值中国入世为期不远之际,这样一个判决对我国入世后反倾销争端解决的实践具有不可忽视指导意义。如果将来我国就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局,在专家组面前引用《反倾销守则》第15条有关发展中国家优惠规定,主张它国撤销对华征收反倾销税时,这种主张很难为专家组所支持。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  反倾销  发展中国家  优惠规定
 
  2001年3月12日WTO争端解决局通过了“印度诉欧共体对从印度进口的棉布床单征收反倾销税案”的专家组和上诉局的报告。 在这个有关反倾销的床单案中,专家组不偏不倚地解释了1994年《WTO反倾销守则》  (以下简称《反倾销守则》)第1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明确指出放弃对发展中国家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不应当属于优惠发展中国家的“建设性救济措施”。这个裁决引起了国际上不少律师和学者的关注,因为专家组对《反倾销守则》第15条的解释并没有如预料的那样偏向发展中国家。面对这样一个利益的天平没有偏向发展中国家的裁决,人们不禁问:专家组裁决报告的效力如何,它对后案的拘束力又怎样,将来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这些正是本文要阐明的问题。
   
  一、WTO争端解决局通过的报告的效力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1月WTO成立至2001年1月这6年内,总共有219件贸易投诉依据乌拉圭回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第4条的规定进入“磋商”程序。这些投诉涉及199种引起争议的不当贸易措施,其中反倾销的贸易措施所占比例最高,为15.1%。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 于是围绕反倾销措施,争端不断发生。但如果由此打算要对《反倾销守则》做出重大修改,正如国际上GATT/WTO专家约翰·H·杰克逊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可预见的将来,修改或废除尚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在上述两难的境地里,WTO争端解决机制起了很大的协调作用。从总体上说,“在近六年来的争端解决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功的”,“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WTO争端解决局的专家组和上诉局在解决成员国间的贸易争端时,如果该争端涉及到适用《反倾销守则》中模糊不清的条款,专家组和上诉局必须首先就争议双方对《反倾销守则》条款的不同理解做出澄清,然后才能正确适用该条款“判”案,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争端。目前专家组和上诉局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反倾销守则》条款所做出的解释,已经成为争端当事方,甚至专家组和上诉局而后“判”案中所援引的论据,这种例子在WTO争端解决中比比皆是。毫无疑问,专家组和上诉局通过“判”案做出的这些解释是阐明《反倾销守则》文本的宝贵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现在可以认为专家组和上诉局对《反倾销守则》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具有了“判例效果”。 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局“判”案做出的典型性有说服力的解释已经可看作是它们对《反倾销守则》文本做出的司法解释,以此区别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赋予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排它的立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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