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可以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遵守
宪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中国工会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但是,《
工会法》第
11条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
13条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
12条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工会的最高组织。这样,最高组织与基层组织一起就组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工会组织结构。
因此,我国属单一工会体系的国家,独立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系统之外的工人组织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工人有加入或不加入工会的自由,但实质上并不享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单一工会体系本身就是工会垄断的一种形式,易受政府和资方的控制,不利于工人独立开展经济和政治斗争。如果把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审批和领导关系,改成登记和监督关系,即可保证工人结社的自由。《
工会法》可以更详细地规定成立工会的条件,凡符合这些条件的工人组织都可登记成立工会。然后由全国中华总工会监督各个工人组织在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各工人组织的章程只要符合《
工会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可,不必采取统一的《中国工会章程》。
2、 我国工会的职责和集体谈判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具体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 ;支持劳动者与企业践踏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指导、帮助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定集体合同 ;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在劳动者怠工时与企业经营者进行斡旋 ;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 。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我国工会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