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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结社的自由—兼论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8条的声明

  
  三、 对中国工人结社自由立法现状的思考
  
  新中国历史上各部宪法都规定有公民结社的自由。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还规定公民有罢工的权利,但是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详细规定了工人组织和加入工会的自由,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除了《工会法》,《劳动法》第7条也承认,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同时,《劳动法》对集体协议的签定、执行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作出了较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
  
  今年3月,全国人大在批准《经社文公约》时,对规定工会权利的第8条 作出了声明:涉及组织工会权利的有关问题,依照我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并未加入保护结社自由的1948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但是,中国作为ILO的成员国,根据ILO宪章以及1948年<费城宣言>负有保障结社自由的义务。同时,结社自由也是国际认可的工人的基本权利,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人权。因此,即使全国人大对第8条作出了保留,结合国际劳工标准,考量我国现行立法对结社自由的保护仍是必要的。
  1、 我国工会的性质和工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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