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中国工人结社自由立法现状的思考
新中国历史上各部
宪法都规定有公民结社的自由。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还规定公民有罢工的权利,但是1954年
宪法和1982年
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1992年颁布的《
工会法》详细规定了工人组织和加入工会的自由,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除了《
工会法》,《
劳动法》第
7条也承认,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同时,《
劳动法》对集体协议的签定、执行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作出了较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
今年3月,全国人大在批准《经社文公约》时,对规定工会权利的第8条 作出了声明:涉及组织工会权利的有关问题,依照我国《
宪法》、《
工会法》和《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并未加入保护结社自由的1948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但是,中国作为ILO的成员国,根据ILO宪章以及1948年<费城宣言>负有保障结社自由的义务。同时,结社自由也是国际认可的工人的基本权利,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人权。因此,即使全国人大对第8条作出了保留,结合国际劳工标准,考量我国现行立法对结社自由的保护仍是必要的。
1、 我国工会的性质和工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