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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结社的自由—兼论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8条的声明

  2、工会垄断(trade union monopoly)
 “工会垄断”是指一个工会或少数几个工会在一个行业或几个行业中处于独占地位。独占地位的工会必然影响工人自由选择工会的权利。ILO专家委员会和ILO自由结社委员会(ILO Committee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的一贯立场是:既无意提倡工会的多样性,也不提倡工会的统一。 言下之意,工会组织的价值取向是各国工人自己的事。但是,以立法形式强制工会统一是与自由结社的原则想违背的。 造成工会垄断的另一种更隐蔽的形式不是以直接立法强制工会统一,而是在工会注册登记时形成工会垄断。例如,一个行业已经存在一个工会,登记机构即不考虑其他任何成立工会的申请。这种政府行为同样会 造成工会垄断 。另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给予某些工会以特权或优惠,是造成工会垄断的另一个隐蔽因素。政府的这种行为还会直接影响工人行使自由选择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在ILO的案例法中,专家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消除各国造成工会垄断的因素。1992年,委员会曾要求古巴、依索比亚、科威特、叙利亚等国家修正国内立法,改变单一的工会系统。
  3、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
  集体谈判是指一国工人在工会或其他组织代表下,与资方就工资水平,工作条件等问题进行的协商,其目的是为了达成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分散的工人只有团结起来,才能在实力上与资方抗衡,才能取得对话的权利。但如果不顾经济发展情况,盲目要求较高的工资水平,显然不利于一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以及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国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干预集体谈判过程,控制总体工资水平是有必要的。但是,国家如果剥夺工人这种权利,实际上是分散工人的力量,进一步加剧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
  ILO专家委员会一直在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委员会强调集体谈判的权利是自由结社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无权批准集体协议是否有效。在集体协议与政府宏观政策不一致时,政府无权宣布其无效,只能劝服工会代表修改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不能达成协议,必须提交适当的咨询机构,在劳资双方参与的情况下,给出咨询意见。 这一规则也不是没有例外。在国家经济利益遇到紧急情况时,政府认为有必要控制工资水平,则可以限制工人集体谈判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有合理的期限,而且必须保障工人的生活水准。
  4、罢工的权利
  罢工的权利是普遍认可的工人基本权利。但是,罢工本身会给一国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各国法律对罢工的规定也很不一致。要在国际法层面上界定罢工的权利十分困难。ILO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都没有明确规定罢工的权利。《经社文公约》宣布工人有罢工权,但是必须遵守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有关罢工的权利争论颇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罢工权是不是工人结社自由的应有之意;政府是否有权限制特定的工人群体罢工的权利;是不是只有工会有权组织罢工;罢工必须满足哪些先决条件才算合法;罢工的合法目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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