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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结社的自由—兼论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8条的声明

  同时,《世界人权宣言》也在普遍意义上规定了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社文公约》也更为详细的规定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工人结社的自由作为国际承认的工人权利应毋庸置疑。甚至可以认为,结社自由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该权利也属于“最低限度的劳工标准”的范畴 。
  ILO第87号公约具体规定结社的自由,第98号公约具体规定集体谈判的自由。中国没有加入这两个公约,而且对《经社文公约》第8条作出了保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在这一方面不负有义务。中国是ILO的成员国之一,这种成员资格本身就包含着保护工人结社自由的义务。这种义务与87号和98号公约无关,是基于ILO宪章和《费城宣言》产生的义务。1974年古巴阿联德政府被推翻时,ILO组织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的结论就是,虽然智利不是87号和98号公约的缔约国,但是作为ILO的成员,仍然负有义务保护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的行使。
  二、 工人结社的自由的内容
  虽然《经社文公约》详细规定了工人结社的自由的具体内容,这方面的争议仍然很多。通说认为,工人结社的自由具体包括: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不加入工会的权利、反工会垄断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下文着重探讨争议较大的几种权利。
  1、不加入工会的权利
  从逻辑上讲,工人有权自由结社,当然也有权不加入工会。工会是工人自治组织,工人加入与否并不对国家、社会或他人负有任何义务,因此,不加入工会是工人的自由。但是,在各国工会实践中,存在“免费搭便车(free riders)”现象。一国工会通过斗争为其成员争取到较好的工作条件,这些条件,一般来讲,也适用于非工会成员。有些国家在这方面还规定对工会成员和其他工人采取“非歧视原则”。工会不愿意有人享受它争取来的权利,而不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也不交纳会费。同时,在工会组织罢工或复工时,非工会成员的行动难以协调。工会与资方签定工会安全条款(trade union security clause)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因此,在ILO第87号条约谈判过程中,工会代表极力反对将不加入工会的权利包括其中。这也是1927年国际劳工会议没能通过一个名为自由结社公约的原因之一。
  1983年,ILO专家委员会(ILO Committee of Experts)对这一问题表明了立场:如果法律强制要求工人加入工会,或者给予某一特定的工会以特权,此举无异于建立工会垄断(trade union monopoly),与工人自由结社自由原则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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