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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结社的自由—兼论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8条的声明

工人结社的自由—兼论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8条的声明


伍祚隆


【全文】
  工人结社的自由
  —兼论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8条的声明
  伍祚隆 复旦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200437
  内容提要 中国于今年3月批准了<经社文公约>,并对规定组织工会权利的第8条作出了声明。在此背景下,笔者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分析了工人结社自由的性质和内容,并以此为根据,分析了中国在工人结社自由方面的立法现状,指出其缺陷与不足,探讨了中国在这一领域必须作出的新努力。
  关键词 结社自由 性质 内容 保留 立法现状 不足 
   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此举是我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又一重大举措。同时,中国对该公约第8条作出了声明:有关组织工会的权利,遵照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执行。
 
  工人结社的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工人的基本权利,但其内容较为复杂,性质比较敏感。在我国批准<经社文公约>之际,结合有关国际法文件和国内立法,研究工人结社的自由刻不容缓。
 
  一、 工人结社的自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把结社自由原则视为改善劳动条件、建设和平的重要手段。之后,《费城宣言》再次重申,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对于持久的社会进步至关重要。为把这些抽象的原则转化为现实,《经社文公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在捍卫劳动者权利、协调劳资关系、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般说来,在建立工会的地方,侵害劳动者权利的情况要少一些。
  发展中国家历来对工人结社的自由比较敏感,因为该权利不仅是经济权利,也是政治权利。时至今日,工人结社的自由已经被视为世界和平的有力支柱以及民主国家的象征和保证。《经社文公约》第8条规定的组织工会的权利,建立在国际劳工组织(ILO)长期实践和条约编撰的基础上,是关于工人结社权较为成熟、稳妥的规定。鉴于国与国之间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ILO并不要求各国采纳同一水平的劳工标准。但是ILO认为,有几种工人的权利已经成为基本人权:结社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collective bargaining),不被强制劳动的权利、同工同酬以及雇佣中不受歧视的权利。 这几种基本人权在ILO法律框架下都有相应的公约。这些公约得到各国广泛的批准。ILO也主要致力于监督这些公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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