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不能把人人都当作是天使。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是自利的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忠诚的关注者,具有效用最大化的特性;而且,不是一切的人都是可以完全信赖的,总有一些人可能是不诚实的,他们可能会掩盖偏好、歪曲数据、故意混淆是非,欺诈性地追求自我利益,这被制度经济学称之为机会主义。由于机会主义者和非机会主义者在事前区分的成本很高,而且人的有限理性甚至使这种区分不可能,因此,为了避免机会主义的风险,市场主体只能一概地视他人都为机会主义者。同时,实际中一切的决策都是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一切行为实际上都是个人的行为,一切的组织,诸如政党、社会、国家、人民、企业、等都不再被认为是象一个人一样地行动的集体,对社会单位的分析必须从其个体成员的地位和行为开始,这被制度经济学称之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原则。
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特征和实际决策过程中的个人主义观点的科学性决定,对任何行为的分析,都必须坚持从行为主体中所包含的最小的决策单元,即具体的人去分析和把握,从主体行为中所内含的利益驱动去分析和把握。法律责任的分析,尤其是对非自然人主体行为的分析,必须从主体行为决策人的利益驱动机制上去考察,引导有益的利益机制,消除有害的利益机制。主要可采用三种做法:(1)对于违背应当遵守的一般的职业决策规则进行决策,给所代表的非自然人主体内部的非决策第三人导致利益损失的,由决策人赔偿或补偿;(2)对于代理决策给外部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如果这种损失不是因为决策者违背基本的职业判断规则,而是因为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而造成的,则由被代理人对外承担责任后,由被代理人根据代理决策者的过错对被代理人赔偿或补偿;并且,被代理人内部的任何其他非决策人都有权代替被代理人行使上述权利;被代理人的任何债权人,在债权不能有效得到清偿时,亦可行使上述权利。如果有必要加强对第三人的保护,则规定代理决策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三,对于有共同利益的共同决策人之间,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举证无过错而推卸责任,从而促成共同决策人之间既在合法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的合作,又在非法行为决策上的相互制约。
实践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建设方面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法律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其中,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不严和处罚过轻的原因(6),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到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都普遍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而处罚却往往只对机构不对个人,既便对个人有处罚,往往也只是轻描淡写,甚至以党纪、行政处分代替国法,接了罚单予以公款报销,有的处罚甚至只是调往彼处继续担任同级职务,责任旁货极为严重,这种状况必然造成大量的大胆违法违规者的产生,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强调化个人责任原则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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