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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几项基本原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首席律师邓尔邦曾说:我认为最主要的工作仍然是执行法律并适当地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法律都是为了规范市场的运作与其参与者,如果法律执行妥当,市场运作与参与者的行为便会自然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以保证实体责任制度的设计能够有效而妥当地执行。尤其是加强监管程序立法,对于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
  五、强调民事责任原则。
  强调民事责任原则,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情形比较严重、执法资源紧缺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实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保护的权利主体是市民社会的市民,他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使民事侵权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最高。因此,民事责任的健全对违法行为的减少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公平有效地设置民事责任,才能调动投资者自身的积极性,去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监督,检举违法行为,发动证券市场上的人民战争,从形成证券市场上真正有人诉、有人赔,诉得起、赔得起(4)的高效、有力的执法局面,从而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中被称之为私人检察长。私人诉讼是美国证交会执法方面的关健。由于证交会财力人力有限,侦查和调查证券违法事例,经常仰赖私人提起诉讼。通过允许私人就其所受的侵害在法院提起诉讼,联邦法律和法规得以强制执行,又不必花费证交会或司法部起诉所需花费的大笔费用。美国1994年证交会提起的行政案件是268件,民事和刑事案件总和是229件,而全国各地由私人提出的联邦和州证券诉讼案件每年大约300件,比联邦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案件的件数还多(5)。这反映了投资者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和维护,也有效解决无人诉的起诉主体缺位和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究责率低、执法资源缺乏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律责任立法方面最为薄弱的应属民事责任,使真正的权利主体缺位,使整个法律责任机制不能高效运行,发挥预防和矫正作用。
  实践已经表明,我国证券立法中民事责任规定的不明确,使实践中许多违法行为中被侵害的广大投资者利不能得有效的保护。红光实业、琼民源、苏三山等事件无不如此。因此,必须强调民事责任立法,而且必须充分考虑证券市场上侵权行为发现难度大,侵权行为人确定困难,市场广阔造成投资者对有关信息获取困难等因素,对民事救济程序、举证责任、归责原则、救济成本承担等加以分析和研究,从而保证民事责任的规定能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六、强化个人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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