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始终贯彻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全方位的催生发展的原则。每一项具体制度的设计,每一项法律责任的规定,都要充分考虑激活资本流动、健全资本市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催化证券市场创新、发展证券市场容量、提高证券市场质量。从基础设施、人员素质、专业人员的培养、投资者素质的提高、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质量的提高、信息披露与管理、税收减免、政策调整、纠纷解决等全方位地,为降低证券投资成本、提高证券投资效率、树立证券市场信用创造条件,从而积极有效地催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公正与发展协调的原则。
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是现代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公正成为市场中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协调市场行为中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公正,也就谈不上市场。但是,公正的观念和具体内容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内容,它必须与一个确定的现实条件相适应。在证券市场上,公正原则要求的最基本内容,就是证券卖方与证券买方,即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在法律权利义务设置上的对等和利益保护上的无倾向性。但是,由于证券市场过程中,卖方与买方二者势力发展总是处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而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却是二者相互依赖,因此,必然要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必须在利益的保护上有所倾向,从而有效促进二者的均衡发展,最终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样有这种公正与发展原则之间的协调问题。这种协调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也可看得很清楚: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政策倾于卖方市场;而现在买方利益频频受损,市场信心不足、前景难测,则必须强化买方利益保护。而且公正与发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因为没有发展,对双方利益都将是不利的。因此,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必须坚持公正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四.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一个常识性、但又必须强调和坚持的原则。因为我国在证券法律责任立法方面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无程序即无实体。没有明确、适当的法律程序的规定,实体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法律程序的规定,就无法执行,而得不到执行的法律,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会降低法律的威信。如果法律对一种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而无一定的、适当程序予以执行上的保证,法律责任就变成了空话。可执行的法律才是好法律,而没有程序保证的法律责任根本不可能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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