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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几项基本原则

  美国正是在1929年由证券市场引发的大萧条之后,才进入了证券监管的时代。当时的美国也是虚假陈述盛行,从发行公司到金融评论家,包括各种媒体和投资咨询公司等,都在欺诈投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普遍;银行资金大量违规进入市场,致使投机盛行,泡沫越吹越大。最终导致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等一系列监管立法的颂布。
  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发生,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究责率底和责任轻是直接相关的。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是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正是违法违规有利可图,才有人敢于和愿意违法违规。而证券市场是个信心市场、前景市场,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中充满了欺诈、虚假和操纵,没有公平和公正,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前景就丧失了。因此,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严格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加强监管,是现实要求我们的唯一选择。
  3、严格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也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大势所趋。世界各国包括美、英、法、日等国的证券市场都比较发达,近几年来,各发达国家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资金,激活经济,都不同程度地修改了证券方面的立法或制订新法。而这些修改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强化监管。如美国1996年修订了主要的证券法律,并制订了《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日本在1996年对证券法律的改革等,都反映出了一种严格责任、强化监管,而放松管制、减少限制、降低成本的大趋势(3)。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可能完全脱离世界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孤立存在,因此处于一种没有发达国家基础条件,但还不得不考虑当代世界证券市场发展模式和趋势的二难之中。我们不但要强调证券市场内涵和外延、容量和质量的发展,还必须大力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促进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人民收入促进社会中产阶级的发展;既要要求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证券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还要促进投资者投资素质的提高和发展,等等。不仅是一种基础设施先进、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等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一种全方位、系统性的亟待提高。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强调严格责任、强调政府依法监管与调控,从而有效促进协调、健康发展。
  二、规范的催生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结构全面合理的调整和优化,为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和健康发展服务。而且就我国目前资金市场上银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市场比例的严重失调,使我国银行业的压力和困难重重,也给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造成极大的压力。快速健康地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扩大我国直接融资比例,为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减小银行压力,化解金融风险,盘活国有企业的大量的存量资产,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面对现实的二难条件,设计一种能够适应发展需要而又现实可行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避免一种因为相关的方面还不发达或制度还不健全就放弃努力的倾向;同时,必须正确认识,成熟的证券市场也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各种相关因素处于一种持续不断的互动之中,虽然,有一些因素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但它们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确定的先与后、因与果的关系,一方面的因素的良性发展和提高会促进其他方面因素的发展和提高。二难条件的环境从另一面成为促进我们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从各方面、多侧面地同步、协调发展的压力。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一个发展初期,其流通容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还非常小,不到7%,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还较小,有充分的空间和承受力允许在发展上可以比较大胆地试走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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