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改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
1、完善立法。提高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的立法是当务之急。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既可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使“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纳入其中成为一项独立制度,也可单独立一部《商标淡化保护法》作为经济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总之,要超越现行《
商标法》,使驰名商标得到高于普通法的特殊保护。
2、改善司法。首先,要司法者明确驰名商标在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地位,认识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强化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意识。其次,要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技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灵活运用法律,尤其应注意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刑法》的结合运用,善于对原则的理解与应用,加大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的力度。
3、严格行政。如果说司法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工序的话,行政手段则是最初手段。在驰名商标淡化保护中,工商部门应以堵源截流为战略,以严格保护为指导。也就是说,限制商标申报主体资格与申报范围,节约有限资源,同时也减小了保护难度,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力争杜绝一切相同、相似的商标的注册。工商机关是商标监管行为的主体,罚款是其基本的行政手段,加大罚没款力度,形成较强的威慑性是制度运行的有力后盾。当然,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十分紧要的。
4、合理评价。如何评定驰名商标并向公众广为介绍、通告,是驰名商标淡化保护制度操作的前提。似乎这一工作由民间民意测评、社会调查机构承担更为合理。这既杜绝腐败滋生的可能性,也保证了实效性与流动性。当然,行政部门或司法部对这类机构应予以监督,以保证可信性,同时也建立一个合理、科学地认定、采纳机制,避免某个机构地绝对权威。
5、强化意识。司法救济、行政仲裁都是最后手段,市场全体的行为才是最普遍与经常的。因此,强化市场行为者的维权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尤其是商标意识,才是解决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根本所在。
主要参考文章及书目:
(1)《民商法原理》 郭明瑞 房绍坤 唐广良
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