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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驰名商标淡化保护问题

简论驰名商标淡化保护问题


程君轶


【全文】
   简论驰名商标淡化保护问题
     程君轶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新月异与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而对商标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就驰名商标淡化保护问题作浅显的分析。
   一、 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一词是英文“well---known Trade 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它大体上应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指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具有较高信誉、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
  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指所有商标均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在见到此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品本身给予特别关注即可能做出的购买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最初使用于其上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时即使另一商品生产者将使用与根本不同的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 驰名商标淡化概念与危害性
  驰名商标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坐蹭车(free ride )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广告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从驰名商标的含义中我们可知,驰名商标往往具有很好的信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在相关领域的消费者中具有超越商品本身即可能做出购买选择的消费心理之优势,所以,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尽管发生在与驰名商标不同类的行业中,但仍有很大的危害性:
  1、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引起出处混淆,即有可能使人误认为不同商品由同一企业所生产或混淆淡化行为人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滥用他人信誉,驰名商标信誉的确立往往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来进行宣传、产品开发、质量把关和公关等商业活动,淡化行为其实就是淡化行为人对驰名商标及其所对应的特定商品。所谓冲淡,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曾几何时,“凤凰”牌自行车遍布华夏大地,几乎平均三四家就有一辆凤凰车。随着后来的纷纷冠以“凤凰”的缝纫机、电熨斗等产品的行销于市,人们很难再提“凤凰”即言自行车了。所谓“污损”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损、玷污作用的不同类商品上去的行为。例如,在德国联邦法院“4711”牌香水案中,法院禁止被告——一个污水处理公司——在其臭气熏天德卡车车厢上使用原告德驰名香水商标“4711”,尽管事实上“4711”是被告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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