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毙,给后来的腐败分子树立了“榜样”。
五、行用重典的必要性
如此,对于腐败和反腐败,我们都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当代中国,虽然颁布了《公务员
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却没能很好地根治腐败
,甚至于成泛滥之势,腐败分子“前仆后继”、趋之若鹜。这值得我们去思考。
笔者认为,是因为整饬吏治没有根及腐败之源,即缺乏约束权力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显
得不够合理,用刑更是显得不够重。当前虽然出台了《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但
多是对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较少涉及权力道德。而散见于其他法律规
范中的有关约束权力的规定,也大多集中在对权力运用过程中触犯刑事法规者的处罚,较少有
对尚未构成犯罪但却严重违反权力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即使有,也缺少具体的操作程
序,这无疑是权力机制的极大漏洞。这对于一些在任想搞腐败式从政品德恶劣的干部在大错不
犯、小错不断的情况下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因为法律不能代替道德行事),从而造就了更多的
未被挖出来的腐败分子。在这种形势下,为彻底根治腐败,行用重典整治官吏已成必然之势。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腐败问题,我们已经有了充分清醒的认识,腐败问题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
的正常活动,而且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此,强调整饬吏治,杜绝贪污腐败,已是必
然。我们应该注意到,如果反腐败制度或方式并不合理时,就会出现指标不治本的可能,也就
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贪污腐败。在当前,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重典治吏,对贪官污吏施于重
刑。对现有的腐败分子和将来可能的腐败分子起到一种威慑作用,迫使他们循规蹈矩,按法律
规定办事,促进廉政建设,净化行政执法环境。
参考书目:
1,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沈远新 《变革时期腐败持续不止的成本效益分析》,刊于《百年》2000年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