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者免官,处以笞杖或苦役,重者籍没家产,处以流放或死刑。在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的秦
朝律典中,对脏吏一律处罚不赦不宥。如《云梦秦简》中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到
了唐朝时期,更在《唐律》中规定“请求枉法罪”,扩大至未行贿而向司法官员求情的人,突
出表现了对官吏守法的要求,它对遏制“官官相护”,严惩贪赃枉法,实现政治清明,无疑起
了重要的作用。而在明朝,参加过农民起义的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扰民害民是激起民变的重
要原因,极其强调吏治,在《明律》中提出了重刑刑贪官的观点。在清乾隆时期,更采取四项
措施,以促廉政:一是严密控制各级官吏,加强监督于举报;二是执法严峻,毫不手软;三是
严惩贪赃,追究上司及有关官僚的连带责任;四是严禁浮夸,假饰虚报。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为了维护王朝的根本利益,历代都行用重典,惩治贪赃腐败行为,历代
王朝制定重典的着眼点均集中于整饬吏治,这反映了中国古代治吏的本质——维护统治者的利
益,也是惩治贿赂犯罪之法的精神所在。由此,在官吏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行用重典之时就
会出现政治清明时期,而到了封建政治腐败,法纪紊乱松弛时期,则会出现“十官九贪”、“
贿赂公行”的状况,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王朝统治覆灭。中国共产党及其人民政府深刻认
识到了这一点,提出了反腐倡廉,行用重典。为此,在当代中国,应该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加强法制建设,进行民主权力监督,强调重典治吏,严刑刑贪官,创造一个廉洁政府,民主环
境,才可以杜绝腐败的发生和蔓延。
三、腐败的风险和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贪污腐败分子手中都握有实权。作为事后反腐败的法律手段往往会遇到权力的抵
抗和压制,也就是说,腐败分子可以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为政不廉,跑官要官,买官卖
官,却不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姑且对于腐败行为,廉洁行为的成本和效益进行比较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腐败行为呈现出[高收益、低风险]趋势,而廉洁行
为呢,则是典型的[高成本、低收益]。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官本位]社会文化根基逐
步动摇,择业流动性不断增强,市场机制开辟了许多新的自我价值实现渠道,这更使廉洁行为
的收益在政府官员心目中的重要性大为降低。同时,这些风险成本更变为现实的腐败成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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