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观点:1066年诺曼征服后两地出现了不同的变化,主要是政治体制上的,英格兰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王权,防止了大陆式的分裂,它以卓有成效的管理技术将法律整合有序化,而大陆则沿着一条杂乱的方向发展。当大陆出现了强有力的集权时,选择了罗马法作为统一的法律。
与西欧大陆的对比:都有罗马法的历程,都有日尔曼法的背景
与查理曼帝国对比:管理上的差距
结论:法律受到政治的影响,并不是一个自主的发展过程,历史法学的观点是有问题的;英国法的发展尽管是一个自然连续的过程,但其中人为的因素很多,重要的也许并不在是否有人为的因素,而在于这种人为的因素如何发挥作用。
四、普通法研究的线索
1、司法制度
(1)法院体系:早期的完善:从最初的御前会议分裂出几个机构,中央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国王颁布委任状(commission),限定地方法庭的管辖权;巡回法庭的作用很重要,是建立中央法庭与地方习惯的纽带,中央对地方习惯进行整合。
特权法庭的出现:衡平法、星宫法庭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传统说法是,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作为国王的特权而出现的,当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显著不平等时,一方可以再次向国王要求特殊救济,这就是衡平法。后来渐渐形成特权救济的普通化。1875年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庭和普通法庭的设置,加以统一。
(2)陪审制度:起源于法国,最初是提供咨询意见的团体,传到诺曼底具有了司法性质,到了英格兰正式成为司法制度,但仍然是提供信息的团体而没有审查证据的功能。这个转变是基于穿个证据审查方式的缺乏,1215年,神明裁判废止,在不动产案件审理方面出现了证据审查的空缺,法官发现由提供意见的团体来审查证据是个不错的选择。
(3)令状制度:最初是行政性的批条,亨利二世时,行政令状出现司法化,要求被告到巡回法官那里回答询问,或者要求司法官将被告带过去,带有司法性质,成为“起始令状”(original wit),由文秘署签发,盖国玺。司法令状由法官签发,盖私章。有令状才可以得到救济。令状后来出现了格式化,开始时随便签发,被认为侵犯了民主的司法管辖权,<牛津条例>规定不得签发新令状。于是形成了格式诉讼,重视形式主义。后来又有新规定:令状签发官在遇到类似的新型请求时,有权决定是否签发,如果决定不签发,可以上报由议会来决定是否签发。这就形成了例案诉讼(action on the case),是对普通法僵硬性的突破。另外,令状不适用于王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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