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法律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英国:
梅特兰之前法律界缺乏对法律的历史的考察;关于英国法的知识,不是从我们熟悉的大学讲堂得以传播,而是都集中在律师公会的实践中,大学都讲授罗马法、教会法,英国法登上大学的讲堂是在布莱克斯通之后;主要是历史学对于法律的零散的关注,比如有对于财政署的研究,有斯塔布斯对于宪政史的研究。对法律历史的研究,是梅因和萨维尼开始的,英国法律史的研究就更晚。
梅因关注的是罗马法和印度法;古代社会;他对英国法的一些结论是错误的
真正对于英国法历史的研究开始于梅特兰;
对于梅特兰的一个简单的介绍:父母早亡,就读于伊顿公学,在三一学院学文学,曾到德国游学,参加过林肯律师公会,律师行,在俱乐部发现萨维尼和斯塔布斯的著作,对历史发生兴趣,与朋友的交往,受维诺格拉道夫的建议影响,任剑桥大学英国法讲师,唐宁讲座教授,1888,发表就职演说《为什么英国法律史没有写出》,与波洛克的合作写作,创办塞尔登协会,在很多方面都开始研究,1901里德讲座,对年鉴的校订,1906年去世
霍兹沃斯:撰写16卷英国法律史,到1875年司法改革的历史,是一部通史。
普拉克内特:更注重从历史的角度,写了简明普通法史,见解独到,这一话题为密尔松所重提
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他做的研究最为深奥,在没有基本知识的时候不太适合阅读。
贝克:写了英国法律史导论;研究成果是最新的,我主张应该最先予以翻译,可以作为最先阅读的材料。
中国的研究状况:
解放前主要有东吴大学对普通法的研究,具体方式不太清楚,但是有英美的传统,后来不太清楚
今天:一些简单的读本都缺乏;很难找英国法渊源;比较法著作中,只有法律与革命涉及到一些。之所以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是从现状出发的:研究人员很少;资料缺乏;也很少有人感兴趣
三、英国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12世纪之前,欧洲大陆与英国有相同的经历,都受罗马法—日耳曼法侵入,为什么12世纪后两大法系分离呢?常见的解释是:大陆受到罗马法影响太深刻,但这只是后来的事情,因为它们的分离始于12世纪,所以这一问题可转化为英国法为什么没有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梅特兰的解释:律师公会制度和判例报告制度阻止了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与最近很热的共同体话题有关,大陆法系的法律人才是大学的培养机制,而英国则是律师公会培养,觉得知识够用了,就拒绝外来知识。罗马法复兴中以罗马法文本传播,而英国法则是判例作为载体。这个解释很有启发性,但是有问题:罗马法复兴是在12世纪,而律师公会制度稳定下来是14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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