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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史研究现状——一个沉重的话题

英国法律史研究现状——一个沉重的话题


李红海


【全文】
  之所以说沉重是因为如此重要的一个法系却很没有得到它应该得到的研究待遇,比如中国现在有多少研究人员、专著?现实是我们甚至没有一种基本的入门读物,无论是中国人写的还是翻译过来的,更不用说形成一种氛围了。我们每每对此话题高谈阔论之时,却总是停留在一个较肤浅和狭窄的层面上
  一、为什么要研究英国法律史?
  为了更好地理解英国的法律,普通法。
  转化为另外一个问题:普通法为什么需要历史地去理解?
  普通法的连续性使得我们不得不从源头上开始,这样才能更完整全面系统地理解它。
  在过去的6个世纪中,英国法律的生命是如此连续以至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也能为今天的我们所记起,它从来没有因为象大陆那样一股脑儿地继受罗马法而消失,也从来没有完全脱离出我们的法庭和司法实务者的认知之外。为了以一种明智的方式解释当时通行的法律,布莱克斯通在每一个关键时刻都不得不将其读者引回到中世纪;即使是经过历次改革之后的今天,我们的法院还时常不得不去解释爱德华一世时的法律;如果议会废止了上述法律中的一些而不为其寻找替代的话,我们地产法的大厦无疑将会倒塌。因此,这种传统,主要是一种合理和真实的传统,维系了爱德华一世之后如此漫长的英国法律史。
  具体来说,今天普通法中的许多制度不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无法真正理解,比如1925年之后的  1、财产法,其中的许多术语:estate, remainder, reversion, particular estate, terms of years;2、司法制度:法院体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判例和立法的关系;司法和立法的关系3、法治传统的形成过程
  对其他研究角度的批评:
  从个别判例的角度—这是不系统的知识,这是最大的缺陷;其中判例的挑选是一个重要的工作;
  从部门法的角度—英国法律与司法的紧密结合使得对部门法的理解受到限制,不得不再到部门法之外寻求知识支持,比如契约、侵权的发展受到诉讼格式的影响,而不只是这些本身的原则;刑法受到法院体制的变化的影响。
  总结:普通法大师波洛克(P.Pollock)的话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我是一个法学家;但在我看来,一个人如果没有远远超出一般课本的更多的历史批判知识,他是不可能理解英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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