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作假的代名词,不是公司制度本身及形成公司企业的问题,这是中国转轨时期所特有的问题
。公司这种制度在采用的时候,政府是管的越多越好呢,才能避免这种现象呢,还是越少越好
呢?《
公司法》中有很多政府干预行为的体现,出现圈钱这种现象,但不意味着政府干预得越
多越好,越能避免一些现象的发生。恰恰相反,这些现象是公司的形式与政府权利结合起来的
产物。应当进一步重申,政府应管的少一些。在《
公司法》中我发觉政府总是充当保姆,制定
了许多强行性规则,而强行性规则需要政府来执行,这个过程使得二者的关系更为密切,而不
是政企分开,所以我提倡在《
公司法》修改中应削减政府必要干涉的条款。
朱苏力:中国目前的问题是法律的执行条件不具备。一个社会在转型期,秩序会而且有时必
须打乱,这与常规社会下是不同的,法律有时就会无效。我们的法律家不仅要为平常时期立法
,还要为特殊时期制定法律,特别应当关注当代转型期的法律。虽然执行条件不完善,我们就
要制定法律促使它的完善发展。但是中国目前的法律往往是以理想状态为调整对象的。比如说
《
公司法》在现在的中国,成立公司的目的比较盲目,不从经济和企业利益出发,而从《公司
法》所附带的其他利益出发,难免有些公司成为洗钱的工具。不光是《
公司法》,其他法律执
行亦如此。现在许多人学法律是为了更好的“违法”。律师当法律顾问不是告诉别人什么不能
做,而是告诉别人怎样在法律的空隙间做一些实验。所以法律不能光想着人们会自觉执行。从
这一方面看,失败的教训也要引以为戒。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想办法解决,我们做学问就是为了
解决问题。法律家学习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了写书,只写书是没有用的。
王利明:法律制度在中国目前还不健全,这是客观情况,但是就《
公司法》而言,它制订后
对市场经济确实起了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的主体法很不完善包括我国的民法就不完善,《公司
法》制订后也不完善。存在利用从事钻法律空子行为,这些在国外也是一样,更何况在中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