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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类学?制度理性?

法律分类学?制度理性?


章永乐


【全文】
  美浓部 达吉(著),黄冯明(译):《公法与私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当今研究法律的人似乎很少有知道这本三十年代出版的法学著作,对作者的名字更加陌生。的确,这本书确实像是被遗忘了。北大图书馆的电子检索系统中找不到这本书,只有不厌其烦者在卡片目录的角落里才能找到这本书,然而还是不能借出的库本。从译者的序言中可以猜测出这本书在三十年代法学界的巨大影响,而在今日回顾起来,竟有恍若隔世之感。客观地评价,即使在今天,也很难有一本研究公法和私法关系的著作能够有美浓部那样的系统性和论述的深度。但它仍然处在记忆的边缘,从未被我们认真关注过。
  本文并不试图把这本书从人们记忆的边缘拉到中心,从而对美浓部的著作作全面的介绍或者评述。读者可以通过自己的阅读熟悉这部著作。笔者所关心的是这部著作在进路以及结论上的成就与其被遗忘的命运之间的反差。当然,一件作品的遭遇和一个人的遭遇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常偶然的外在因素决定的,但笔者仍然大胆假设这本书本身的某些属性与其命运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关联。但这些属性隐藏在文本之中,只能通过阅读去发现,所以下文又不能不进入对于该书具体内容的探讨。
  自古罗马开始就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在继受了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个区分一直保留下来,并在近代随着二元的法院系统的建立而日益凸显出来。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美浓部在探讨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必要性时,事实上就是在这一语境中进行的。如果比较一下普通法系的情况,我们就能发现,大陆法系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并不仅仅出于一种学术研究的兴趣,而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所暗含的一些前提,而在普通法的实践中无需区分公法和私法。因此,厘清公法和私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点随着19世纪末以来行政国的兴起以来更加重要了。今日人们所津津乐道的“公法和私法的混合”肇始于彼时,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复杂化,给法律制度的运作带来很大的压力。20世纪初,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一度是大陆法系法学界的讨论的热门话题。这个背景可以让我们部分地进入美浓部的视角:他要做的是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做一种艰难的分类工作,寻找一个可能的标准,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在文中他大量地引用了当时日本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也采用比较法的视角,参考了法国和德国的学说,法律和案例。在笔者看来,这一方法带有社会科学的实证色彩:美浓部从一系列法律现象中归纳出他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被证伪,而且必须接受新的法律现象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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