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西方好的制度、观念传入中国后,与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相汇,往往使原本先进的
东西变得“非驴非马”,曾对“以西法救中国”寄以厚望的梁启超就曾痛心批判过
诸多西方之花在中国结出的恶果:“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
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在此,我想借用胡适先生的观点加
以说明“ 中国的西方化只是种种观念渐渐传播渗透的结果, 往往是先有少数几个
人的提倡,渐渐得着些人赞成,最后才有够多的人相信这些观念是很合用或很有效
验的,于是引起来一些影响深远的变化。..... 中国没有一件东西神圣到不容有这
样的曝露和接触,也没有一个人,或一个阶级,有力量防止那一种制度受外来文化
感染浸蚀的影响。”他还说“ 那种种数不清的采纳吸收, 都不会破坏这个站在受
方的文明的性格与价值。正好相反;采纳吸收进来新文化成分,只会使那个老文化
格外发挥光大。我决不担忧站在受方的中国文明因为抛弃了许多东西,以采纳了许
多东西,而蚀坏、毁灭。”“我们实在是让一切观念、信仰、制度很自由地与西方
文明慢慢接触,慢慢接受感染,接受影响,于是有时起了一步步渐进的改革,也有
时起了相当迅速激烈的变动”“这个再生的结晶品看起来似乎使人觉得是带着西方
的色彩,但是试把表面剥掉,你就可以看出做成这个结晶品的材料在本质上正是那
个饱经风雨侵蚀而更可以看得明白透澈的中国根底,──正是那个因为接触新世界
的科学民主文明而复活起来的人本主义与理智主义的中国。”
话讲到这个份上,似乎也该打住了。本土化的传统法文化必须引起重视、发展,
但我们讲本土化、传统化,必须是国际化的本土化,传统化的东西能否有意义和价
值,不能自己说了算,自我检验,一定要放在全人类、国际化的文明系列中加以定
位。因此,单提本土法治化不提全球法治化,同样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反过来
说,中国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也必须是本土化的国际化,没有我们自身的法律性
格和法律地位,谈何与别人进行融合、对话, 谈何在国际社会中确立自己的地位与
份量。只有关注本土法治建设,同本国、本土的传统法文化相结合,才能产生真正
具有民族特色的研究成果,并因其独特而获得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承认,成为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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