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之外构建另外一种精神话语的可能性,它被困在主流社会的体制内从事被动的
精神运作,它狭隘地、单一地被容纳进主流社会需要的功能渠道内,并成为这种信
仰体系的代言人,融于政统之中,化精神为操作,这是十分可怕和可悲的。
“罗马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同样丧失人格独立的法学家只能创造自我意识
失落的法学。“论政而不治政”这是西方知识分子的传统,“光是思想体现为现实
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25]作为中国法学家们,是否也需要作
这样的定位。苏格拉底曾这样阐述过自己的使命,“我这个人打个不恰当的比喻,
是一只牛氓,是神赐给这个国家的,这个国家好比硕大的骏马,可是由于太大,行
动迂缓不灵,需要一只牛氓叮叮它,使它精神唤发起来,我就是神赐给这个国家的
牛氓,随时随地紧跟着您们,鼓励你们,说服你们,责备你们”,我想,中国的知
识分子、中国的法学家们也应坚守这一立场,忠实于自己的使命。
四、社会震荡不断
西方法学史在某种程度上讲是自然法发展的历史,是理想法与实有法二元对立
的历史。自然法学二元论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评价和批判实在法提供了一个
有力武器,有利于阻止立法把非正义、非人道的东西写入法律,从而使实在法避免
偏离正义;它有利于防止法官以“依法司法”为借口而进行不公正的裁决,从而杜
绝漏洞,保持司法纯正。因此从长远看,自然法学二元论能够缓和或缓解法律多元
主义所造成的敌对和紧张,它能够在形式合理性的社会为重建实质合理性指点迷津,
能为人的超越性冲动找到合法形式,避免它转向现实而形成一种破坏性力量,同时,
它也能够消解意识形态偏执、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震荡。正如英国法史学创始
人梅因评价的“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
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那就很难说
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那个方向发展了。”[26]
历史上没有哪一部完美的法律,不是以对法律的终极关怀为基础的,社会的有
序、和谐稳定无不是以法的形而上价值为指归的。法律的形而上理念,“有助于人
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正确地运用周延的态度来审察法律
问题,避免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中作出流于偏执的、武断的结论”[27]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形而上的缺失,政治成为至高无上的信仰,人们的超越
性追求转向革命,掀起政治狂热,形成激进革命传统,建立人间天堂的人类社会理
想,实际上建构了新的天人合一,体用不二文化体系。由于文化只着眼于改造国民
性的社会功利作用,忽视了文化的形而上意义,致使中国新文化中缺乏西方近现代
文化所具有的超验内涵,以后又向政治功利主义蜕变。在“左”的思潮政治下,一
切都意识形态化了,宗教被消灭,形而上学被批判,这意味着一种高度的政治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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