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

  落,很难为现代中国确立一种有权威的哲学形而上学。
  五四后直到新中国成立的大半个世纪,形而上的缺失一直未获真正解决,虽然
  其间有一段新的天人合一,体用不二的社会主义文化,但它只不过掩盖了这个问题,
  而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科学主义、唯物主义确立统治地位后,形而上的问题更
  是被排扩。西方自然法学中的终极情怀,宗教带给法律的信仰意识,法律体现的正
  义、理性色彩等,由于它的虚构性、不真实性、难操作性而被看作是唯心的、形而
  上学货色,一度受到了责难、批判。于是“当西方法流传到中国时,却被我国传统
  的经验──实用型思维方式作了形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为‘法律’,或者说,
  经过处理之后,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无存,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
  法律’”[12]。这种文化结构的片面性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国法
  文化湮没在实用理性的定向思维中,实用理性妨碍了中国法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
  它必然产生很多弊端,给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些代价主要表现
  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工具论发达
  对待法律,中国人历来把它看成是“工具”是“鞭子”是“手段”。韩非说得
  很坦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帝王之具也”[13]法的目的,
  并非众生的幸福,而是帝王对人民加以统治的手段,是要达到“立法定分”“以塞
  愿望”的目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历代皇帝是唯一的立法者,有权立法也有权废
  法,他们“口含天宪”,正所谓“朕即法律”、“法自君出”、“君与法共”,所
  以中国人谈法,并不是指向任何权利与自由,法律代表的只是一种枷锁和束缚,法
  律不是一种契约,而是统治者自己单方面制定的,实质是君主手中的王牌或家天下
  的专利,民众是被排斥出法律领域之外的。在法律之上,驾驭它、统帅它的,不是
  理性、不是正义,而是国家的权力,是统治者。如商鞅所说“民如飞鸟走兽,其孰
  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14]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严复愤慨地写道:
  “若夫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利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
  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失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15]。 
  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历代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
  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侧重于法的形而下功能,而无法朝着法的价值的形而
  上的高层次发展,致使中国法文化中,始终缺乏法上之法的知识和信仰。法律形而
  上的严重缺失,法律就只是无数统治工具中的一种,是统治者的卸用工具,中国法
  学走上了为政治服务的道路,法律沦落为政治统治的附庸物就绝非难事,绝非偶然。
  诚如著名学者梁治平尖锐指出的“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
  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