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和“现有”的二元对立来构建法律体系的。自然法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法律实体,
是与实在法处于一种观照、对峙的状态之中,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是互为参照、
评判的对应关系,自然法已不是实证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正义的标准或者是一
套价值体系,自然法好象是悬于实在法之外的“法上之法”,是现实法律彼岸中的
“理想”,这种理论使自然法成了一面高高在上的指引人类前进的旗帜,法律制定
的过程成了人们探索自然规则、逼近理性的过程。它的意义不仅起着宣传革命、推
动革命的历史进步作用,而且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诞生,可以说资产阶级
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模式主要是由自然法学家设计的,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
《人权宣言》都是以自然法学二元论为理论基础的。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典自针
法学害奠定了现代西方文明法律大厦的基石。”[10]
儒、墨、道三家是中华民族“思维教养的主要负荷者”, 他们的思想模式在很
大程度上将决定整个民族的思想定势。然而,这三家或视野偏窄或自甘流失,都没
有为中国文化建构起形而上的终极关怀。后来,儒登庙堂,墨流民间,老庄隐于江
湖,再加上其它后起学派的交汇融合,终于形成了所谓“实用理性”,即整个民族
先验不足,而终验有余,只重此岸,不重彼岸的定向思维,这种思维不是经由对形
而下的分离、批判而达到外在超越,而是经由对形而下的融合、肯定而达到的“内
在超越”。严格来讲,它是一套世俗的意识形态体系,是一种热衷伦理反思拒绝哲
学超越的信仰,是一种醉迷于当下生存反感终极关怀的思维。象黑格尔所说的,中
国人天生下来就是给皇帝拉车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皇帝是万能的主宰──
权力的依据──有它是接近上天的”而天是什么“天不是建构在地面上空的独立王
国这样一个世界,也不是一个自为的理想王国,它不象我们所想象的拥有天使和死
者灵魂的天国一样,也不象与现实生活截然不同的希腊奥林匹斯山一样,而是一切
都在现世”[11]
二
鸦片战争、五四新文化运动直至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制度确立以来,西方工具理
性(科学)和政治理念(民主)摧毁了传统文化、宗法礼教,中国由被动到自觉地接受
西方文化,但我们引进的西方文化,理性地讲,只限于科学、民主等实用层面,确
立的仅仅是形而下的工具层面和权威,而形而上的层面和价值是被忽略和忘却了的。
其结果中国文化在“体”和“用”两个层面上发生裂变,文化转型中的结构性缺隐
──形而上严重缺失,中国人丧失了终极价值。分析个中原因,这既有文化传播在
形而上层面比在形而下层面更困难的因素,也由于中国实用理性传统对形而上文化
的顽强抵制,因为西方文化中形而上的色彩,远离中国社会现实,没有中国固有文
化的对接与呼应,它不如科学、民主那样直接发挥救国救民的功利作用,因而被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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