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的实证研究证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高达70%。[6]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如此泛滥一致于呈现“卡西诺化”的倾向。同时,这一数据也说明现有市场投资者中有大部分属于投机者,真正稳健理智的投资者并不信任这个市场。总体而言,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三、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失效的原因分析
(一)观念性缺陷
中国证券市场创立并发展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之中,这种独特的社会背景使得它同规范的西方证券市场相比,无论是在动力上,功能上还是在市场理念上都产生了某种形式的扭曲,而这种扭曲正是中国现行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无法正常运转的初因。
第一,中国证券市场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有明显的试点性质,主要由地方政府,证券交易所,民间机构及个人主导其走向。直至1996年,中央政府才认识到证券市场的巨大潜力并开始积极介入股市,而它一经介入,就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主导力量。此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形态受到中央政府的全方位控制。“从目标上看,政府介入主要依据特定时期经济工作整体部署的要求,而不是着眼于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效果。从范围上看,政府不仅内管理着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种市场主体,而且掌握上市规模,节奏和资源的配置”,[7]行政权力的深度介入最终使得市场规律成为政策的附庸,这一点尤其突出的表现在执法力度的时间性上。97年 5月,政府倡导市场监控,于是当月4只异动股票均被停牌,而7月以后政府转而注重筹资,虽然这一月一些股票异动幅度远大于5月停牌的股票,证监会却未采取停牌措施。[8]
第二,中国证券市场担负着扶助国企的特殊责任。实际上,“采取股份制和发展 证券市场是在中国经历了数种试点仍然无法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困境的情况下提出的,”[9]也就是说中央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的直接目的在于 “把股票市场看作是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一种方法, 而不是把它当作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最具成长性的企业,最有能力的企业家的渠道。虽然近年来证券监管者声称证券市场的终极功能在于有效地配置资源,但立市之初扶植国企的观念始终影响着证券监管的实际操作。放任大批不合格的公司上市并极力避免其摘牌(例如郑百文)。纵容虚假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过错受损的民事责任机制操作程序的缺失正是这种影响的具体表现。
第三,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理念存在偏差。任何一个证券市场都必须确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理念,它是保证证券市场存在并发展的基础。然而,反观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由于立市之初部分市场参与者籍炒股暴富,而当时对投资者盈利又缺乏深入了解,所以使得立法者在立法时刻意限制投资人的正当权益。时至今日,虽然
证券法第
一条即明文规定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早期漠视投资者利益的观念并未完全消除。
证券法迄今没有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即为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