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是依法打击,而不是乱打。依法就是要依照
刑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不得法外定罪,法外实刑。这可以认为是对严打的一种制约。在严打过程中,我们欣喜地发现,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严打中坚决确保案件质量关,使案件能够经的起历史的考验,死刑案件更要办成铁案。应当说,这和以往相比,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三、从快的
刑法基础
从快是严打的价值追求目标之一。一个快字充分体现了严打的急迫性。然而,从快也因此受到了某些人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质疑。此外,从快还破坏了司法活动的稳定性。的确,实践中出现过“业务标兵”因急于破案而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严把案件质量关是从快的基本前提。
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仅符合公众利益,而且符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的。为此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做出了多方面的规定。这一点也是刑罚本身所要求的。
刑法之父贝卡利亚特别强调刑罚的及时性。关于刑罚的及时性,贝卡利亚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意。因为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四、从重的
刑法基础问题
从重作为严打所追求的另一直接价值目标,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说明。
第一,我们这里的从重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从重,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外实刑。这一点也是党和国家在部署严打时所重点强调的。
第二,即使我们所说的从重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的从重,也有人提出严打搞从重是违反
刑法的,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罪刑平等原则。因为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严打之前和严打中受到的处罚不同。也有学者认为,严打不应成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对此,笔者基本赞成这种观点。因此,严打从重的做法应当废止,以充分尊重
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最高标准的权威。在刑罚轻泛化的世界潮流面前,死守重刑主义是及不理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