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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寻租·法治

  但这种寻租行为的后果是不仅浪费了资源,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而且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会引起政治动乱。同时,它也是腐败现象的主要根源,是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与法治社会根本对立的。因为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同时也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法是“善法”,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容和谐,需要确立法律的至上性,需要秩序、效率与实质社会公正的三位一体化,而且需要建立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而且需要对国家权力的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这在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尤为重要。当今社会,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当然,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的根源,在现阶段不可能从根本上加以消灭,但是,将这些犯罪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却是我们可以做到的。当然,一方面要从思想上加强教育,使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愿为这些行为,同时要严刑峻法,使他们不敢为这些行为,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遏制种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使他们不能为这些行为。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曾有一个精彩比喻:“你要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又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是不可能的;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她离开我的卧室。”笔者无意对如何从制度上遏制种种职务犯罪的发生发表意见,因为任何问题都有其两面性,尽管我们在设计任何法律制度时都力图在公平与效益、合理性与可行性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但人类的理性尚难达此美好境界,当人们从一角度对某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做出阐述时,就有可能被另外一些人从其他角度做出相关的论证。笔者仅想从“寻租理论”的成本受益原理来阐述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能启迪大家的思考。
  寻租也有成本与受益的分析。为寻租而付出的代价,如人情、时间、礼品,金钱等等,是寻租的成本。由寻租而获得的利润,如财政拨款、政策优惠、荣誉称号就是寻租的收益。只要寻租活动的收益大于成本,寻租活动就不会禁止。对掌握权力的人来说,这些权力没有成本,或者说仅存在机会成本,即有可能因为滥用权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种机会成本并不总是存在,因为滥用权力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告发;而对想获得这些权力的人来说,得到它就得到了金钱,愿意付出成本。对卖权者而言,成本小或没有成本,权力卖多少钱都是赚,对买权者而言,可以用小钱赚大钱,何乐而不为?所以,双方达成交易非常容易,只要买权者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告发,尤其是买权者与自己有某种“关系”的时候,他就会进行这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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