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理论及实务界不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即使是在《
合同法》颁布后,仍有人主张成立生效“统一论”。 ①不过,此论的主张者日寡,根据《
合同法》,成立与生效的差别显而易见,学界对其间的区别已有定论。然而在《
合同法》中,还存在“有效”、“生效”这两个概念。就一般的合同来说,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就立即有效而且生效,成立、有效和生效发生在同一时点上,对有效和生效的区分似乎不存在实际意义。正因为此,《
合同法》颁布后学者们的著述中对这两个概念是否存在区别大多不加理会。但也有学者著文注意到,在须经批准、登记生效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但却已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据此该文作者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产生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的合同效力,即“履行合同之效力”。这无疑是相当敏锐的见解,但该文作者又认为“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②这里作者似乎又否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法,认为合同不仅应依法成立,而且还须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此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仍混为一谈,反映出作者的矛盾心态。但正是这一矛盾,促使我们思考合同的有效和生效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将二者区分开来,能否化解这一矛盾?
随着认识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
2卷)一书终于明确提出了“不生效不等于无效”这样的论点。③这意味着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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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怀轼等著:《
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86-89页。
②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80页、第83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2页。
效的合同却可能有效(无效肯定是与有效相对应的概念),而有效的合同却可能未生效。有效和生效,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似乎确有不同。让我们从《
合同法》条文及实践的需要出发,来探讨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关于合同成立、依法成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的概念
《
合同法》第
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依法成立”如何理解?法律约束力又如何理解?我们注意到此条是规定在《
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里的,第一章第
3条至第
8条均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第8条可以称为“有约必守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理当是对
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此条,只有将此条与《
合同法》以下各章中涉及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的各条文联系起来,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依《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于承诺生效之时。但从第8条来理解,合同仅是“成立”还不足以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还必须“依法成立”。如此说来,如何理解“依法成立”就显得很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