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成、权限、任务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司法改革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如法律委员会一样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它的人员组成、会议制度均依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其中必须提到的是委员会中的顾问的人选应该从优秀法学家、公检法机关中挑选,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它的权限是:
1、 审议有关司法改革的议案,包括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司法改革,司法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
2、 提出议案,包括拟订有关司法改革的议案
3、 具体监督司法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
4、 调查研究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以形成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司法改革建议
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确认改革的重大原则和改革的方向,制定全国司法改革的计划、方案,协调不同部门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并监督司法改革的执行情况。
(三) 司法改革委员会与外部机关的关系
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是司法改革委员会的与司法、行政系统之间的关系。司法改革委员会并不从属于行政、司法系统而是作为权力机关的一个部分,与后两者形成规范与被规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改革委员会将改革方案通过全国人大上升为法律之后,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的运作都要依照规定进行。而对于执行的情况则由司法改革委员会通过审议议案以及审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
当然,改革计划的形成和执行也离不开司法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首先是信息来源上的配合,既司法机关要将自身面临的问题以及自己探索的实验性的解决办法随时上报到司法改革委员会,这是改革方案形成的重要信息来源。其次是执行上的配合,包括严格遵守制度并将执行情况上报,这样才能在规范与现实之间形成互动,以促使改革方案不断调试,使改革进程更为合理可行。
这里我们还要正确认识司法改革委员会作为决策主体与司法机关改革的关系。前文我们谈到司法机关是司法改革的客体,而这里的客体着重讲的是司法机关的运作机制、管理模式等作为司法改革的客体。司法机关改革实际上就是上文所述司法改革的第一和第二层面内容,但司法机关改革在第三层面体制改革上并不是无所作为。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其对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关内部的弊端感受更深,对需要改革的内容有着更多的了解。因此,司法机关的改革可以为司法改革第三层面的体制改革提供第一手的资料,有助于体制改革确定改革方向,有的放矢。而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的重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解决体制改革问题,所以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改革并不是完全从属于司法改革委员会,它们之间构成了互动的关系。司法机关改革的进行对于司法改革委员会确定工作方向、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起着参考作用,某种程度上司法机关的改革还可以作为司法改革委员会体制层面改革的先导。如目前法院进行的执行体制改革就涉及体制层面的问题。执行工作由过去的监督指导关系过渡到现在的统一指导,上下领导,这就是一个体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