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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战的经济法学分析

  为行业保护价辩护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应当把精力放在技术竞争、技术创新上,而价格大战使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使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新产品的开发上,因此,为了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必须实施行业保护价政策,制止价格大战。殊不知,在行业保护价下,企业仍有较大利润空间,传统产品仍可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是不会有动力、压力去创新、去开发新产品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是能够靠特殊保护可以保出来的,而只能被价格竞争逼出来。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中,当企业产品价格降至无利可图的水平上,企业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想方设法研制开发能带来可观利润的新产品。所以,只有充分的价格竞争才能促进技术进步,而不是行业保护价。市场是残酷无情的,只有强者才能生存,这正是市场的魅力所在、竞争的魅力所在。在行业保护价下,优势企业不能通过正常的价格竞争抢占市场,不但不会想方设法去创新,反过来会想办法通过向有权政府寻租,来占领市场(后者往往比前者容易得多)。因为此时,定价权、市场被捏在政府手里。这样,我们又缩回到旧体制中去了。而且,行业保护价还会雪上加霜,吸引新的投资者踏足这个行业,加剧生产过剩。这时,才会真的形成“死的死不了,活的活不了”的局面。行业保护价对市场的贻害可谓一石三鸟。对价格结盟、行业保护价的贻害,我们要彻底清算干净,使市场免受二遍苦,免遭二遍罪,也算是为入世作准备。
  三、消费者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在这场价格战、全民论战中,一个弱者的权利始终被遗忘。这个弱者的名字是——消费者。价格结盟不仅违反了《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侵犯了竞争对手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价格结盟使消费者丧失了更多的价格选择机会,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价格同盟者约定的统一价格。
  价格同盟的结盟与打破,自始至终强调的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消费者的利益总是被忽视。价格结盟者达成结盟时从来就没有考虑过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仅价格结盟者对法律、消费者权利置若罔闻,某些政府部门也同样如此。看来,消费者的“上帝”称号还是有名无实,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口头上,远未深入到我们的体制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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