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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战的经济法学分析

  价格竞争是市场调节的核心机制,企业降价正是市场调节在发生作用,是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这只无形的手在配置资源。相反,价格结盟是逆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对最基本的市场机制的瓦解。九大彩电企业的结盟行为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垄断行为。结盟者们始终在犯明显违反《价格法》的低级错误。《价格法》是目前制订得最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部法律,可惜的是它却没有有效地发挥规制作用。也有可能它的一些基本规定仍然不为广大企业所知悉,要不然这些知名企业也不会如此公开、随意践踏法律。2000年8月3日国家计委价格处负责人明确表示:九大彩电企业的结盟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是一种价格垄断。国家计委对价格结盟的“终结”,虽然来得晚了一些、慢了些(这种价格自律游戏毕竟已经在VCD、农用拖拉机、热水器等行业玩了两年了),但是我们仍然要为政府这种成熟和进步热烈鼓掌。《价格法》这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法律的权威性正在逐步树立。
  二、政府是否有权干预
  如上所述,只要不低于成本,对企业降价行为政府无权干预。但是,曾何几时,降价者被视为异类,价格结盟、行业保护价大行其道,《价格法》形同虚设。国家经贸委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多次呼吁要求停止恶性低价竞争,1998年9月下发了《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11月又与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受国家经贸委对市场价格干预行为的影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宣布了《汽车行业轿车产品价格自律公约》,三轮农用车行业、轴承行业、彩电行业等先后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行业保护价、自律价措施。舆论也呈一边倒的态势,竞相指责价格竞争,使价格竞争背上了“低水平竞争”的恶名。
  国家经贸委干预市场价格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形势出发,试图阻止价格连续下滑的势头。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紧缩,市场趋冷,失业就业压力加大,全社会都期待着这种局面有所改观,而市场本身又无力回天,确实需要国家运用“有形的手”来扭转这种局面,担当“弥补市场失灵”的重任。依经济法理论,市场需要,政府也确实有权干预。但是,政府不能再像计划体制时期一样,可以对市场实行任意、全面的管制,可以无视企业的权利。依现代经济法理念,市场条件下的政府干预应当是有限的、和法的,并且必须是谨慎的,应当尽量采用间接手段、经济手段,实行软性干预。例如,近两年来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并未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实施直接的强制,充分尊重市场的主体性,这和现代经济法的干预理论是一致的。而行业保护价要求企业不分大小优劣实行统一的价格,用行政手段对企业的定价权进行直接干预,这已经超越了政府自身的权限,是一种粗鲁的违法侵权行为。经济法是讲国家干预的,但是坚决反对这种简单的干预方法,如果这种传统的行政管制行得通的话,国家只须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全部商品实行指令性定价或者强制企业和个人购买商品(这种低级游戏的确还在一些地方上演),就可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各种经济指数,达到经济景气。而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明文规定了不得低于成本销售的前提下,再在此之上设定行业保护价,纯系画蛇添足,是一种倒退,是市场向计划的倒退。这一点在1998年11月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上反应得很充分 ,它规定:如确认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虽然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并不低于个别成本,则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很明显,这只不过是对《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的毫无意义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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