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则,尤其是技术性的规则,其本身往往不是目的,而仅是手段。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规则常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而且规则自身的发展决不能游离于其目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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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一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共识。相关的著述可见方流芳:“《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第11卷第2期);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2] 关于这一点,当年美国波斯纳法官在批评“蓝皮书”的时候,对于简明、灵活的引证范式之于学术的功效的精辟论述颇具启发与参考价值:“其一,可以节约作者和编辑反复思考引注格式的时间;其二,缩短文章篇幅和读者的时间;其三,通过注释向读者提供信息——读者可以选择是接受引文,还是检索原文,如果读者决定检索原文的话,那么,帮助读者在图书馆里发现文献;其四,避免文章脱离主线,枝杈蔓延。”Fred Rodell, 再见吧,法律评论(Goodbye to Law reviews), 弗吉尼亚法律评论,卷23,页1345 (23 VA.L.REV.1345),1936。转引自方流芳:同注1引书,页179。
[3]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尾注不如脚注,但脚注也有自己的优点,即当注释内容过长时,不会出现为了保持与正文的衔接,而使版面出现大面积空白的问题。
[4] 当然,实际上存在着模式II向模式III转化的可能。而一旦模式II完成这种转化,作者的选择自由就会受到相当的限制,完善规则的动力也会渐渐失去。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全体学报都选择采用统一的注释体例,那么对作者来说就还存在着选择的余地,因此对作者而言,模式III比模式 IV还要自由一些。
[5] 至于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光盘与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之间有怎样的联系,笔者至今商尚不清楚,也许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实证调查。
[6]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的其实只有光盘数据库的编辑,他们省却了许多必要的辛劳,而这部分工作被转嫁到了论文作者和学报编辑那里,至于学报的读者为了阅读权威杂志上的论文,而被迫接受一种他或许根本不喜欢的阅读方式。
[7] 《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一册,人民文学出版社。转引自刘春田:“
著作权法实施中的独创性判断”,载《著作权》,1994年第4期。